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H7N9禽流感扶持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3〕73号)和《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省政府有关扶持家禽业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13〕22号)文件精神,省农、财两厅在各地核查、公示的基础上,现就种禽场、规模养殖场及禽类加工销售企业补助方案公示如下:
一、种禽场补助。经审核,符合补助条件的种禽企业105家,申请补助的种禽317.3254万只,补助金额4759.881万元,其中省级补助资金2761.0388万元。详见附件1。
二、规模养殖场补助。经审核,规模养殖场符合补助条件的家禽9975.9239万只,申请补助资金13480.95万元,其中省级补助资金6624.654万元。核减的种禽81.9659万只,其中79.6296万只转为蛋禽补助计159.2592万元,其中省级补助79.6296万元。两项合计申请补助资金13640.2092万元,其中省级补助资金6704.2836万元。详见附件2。
三、禽类加工销售企业补助。经审核,有22家企业符合补助条件,共收购加工肉禽2679.455万只,申请补助资金5207.0808万元,其中省补资金2603.5404万元。详见附件3。
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有异议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真实身份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以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提出。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公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举报电话:省农业厅:0571---86992646;省财政厅:0571—87055625。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3.9.9
附件:
规模养殖场补助方案.doc
加工销售企业补助方案.doc
种禽场补助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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