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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试点指导意见》和《湖北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3-09-23 00:28:18来源:作者:刘毅

鄂农办发〔2013〕55号

各有关县(市、区)农业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农办科〔2013〕3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实际,制定了《湖北省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试点指导意见》和《湖北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试点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3年9月13日

湖北省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试点指导意见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农办科〔2013〕36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指导意见。

  一、认清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的作用和地位

  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是通过一系列教育、鼓励、引导等手段,塑造出具备现代农业发展理念、较高文化素养和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具有一定规模生产能力,能提供优质安全农产品,并承担一定社会责任和义务的农业职业群体。建立和完善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性质、目标和对象,构建职业农民终身教育培训体系,是推动新型农民培育工作的本质要求。各试点县市要高度重视,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把教育培训作为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前提和工作切入点,统筹安排、系统推进。

  二、明确教育培训目标任务

  (一)总目标。新型职业农民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具备高度社会责任感的现代农民,应具备以下素质:

  一是具有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技能。包括了解农业地位和重要性,涉农法律法规和农业面临的自然和市场风险;具有一定的信息采集和运用市场规律指导农业经营的能力;掌握农业从业领域的基本理论与技能,能解决生产实际问题。

  二是具备先进的发展理念。包括农产品标准化、无公害、可持续发展、多功能性理念;有强烈的农业安全生产责任感;有效率观念、创新观念、合作意识和进取精神。

  三是具有职业道德与社会责任心。热爱农业、尊重科学、珍惜土地、保护生态、诚实守信;保证所提供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对提升行业自律有较强的影响力。

  (二)发展任务。按照我省资源禀赋条件和生产力水平,参考发达省份的实践经验,全省约需培育职业农民500万人。其中生产经营型150万人,专业技能和社会服务型350万人。

  (三)试点任务。

  1、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前培训。每个试点县选择2-3个农业主导产业、优势产业,遴选培育对象,每县、市每年培训不少于500人。力争3年,每县培育认定不少于500人。其中2013年培训生产经营型农民不少于200人,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或者120学时);培训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农业“后继者”300人,2年内完成。

  2、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后继续教育。对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以惠农新政策、农业新技术和农产品市场信息为培训内容,每年组织参加4天的教育培训,开展经常性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

  3、拓展农民职业教育新途径。鼓励各地设立专项资金,争取纳入中职生补助体系,对有条件的、愿意接受学历教育的新型职业农民,开展中、高等职业教育和远程学历教育,多层次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三、突出教育培训的对象与重点

  培育对象实行“宽进严出”原则,统筹兼顾现实农民和潜在职业农民,分类培训。培训对象女性一般年龄在50岁以下,男性在55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愿意从事农业或农业从业人员。

  (一)重点面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社会化服务组织负责人。按照产业开展系统化职业技能培训,强化从业意愿、提升生产管理能力、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更新发展理念,为他们认定新型职业农民创造条件。

  (二)兼顾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中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作业的农业工人、农业雇员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按照工种和岗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技能操作水平。

  (三)注重对农业“后继者”的培育。对职业农民的后代、返乡大中专学生和退役军人,开展系统化农业中高等职业教育和农业培训,强化务农创业意愿、提高从业能力,保证农业后继有人。

  四、科学设计培训内容、方式与时间

  各地要根据现代农业发展规律和新型职业农民的成长特点,开发适合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综合课程体系。课程体系可考虑层级的要求,采取模块式设计并组织教学,为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的分级管理奠定基础。省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将制定指导性岗位教学规范供参考。课程体系应包括三个方面:

  (一)农业发展理念教育。包括了解农业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明确农业、农民、政府之间的关系,强化责任与担当理念;了解农业的自然、经济、社会、文化特征特性,强化农业多功能的理念;了解顺应自然规律发展农业、合理开发利用农业资源的知识,树立农业可持续发展理念。着力培养农民职业责任感和自豪感,激发农民从业热情。

  (二)农业专业技能教育。包括农业高效种养模式、病虫害及动物疫病防控技术、农产品质量保证技术以及农业生产科学知识等。既要注重技术技能的传授,又要注重科学精神的培养。

  (三)农业经营管理知识教育。包括农产品市场营销与物流、农业创业、农业政策法规、农业企业与农场的运行与管理、合作组织管理、农产品品牌建设等相关知识,着力提升职业农民的管理能力。

  培训方式要尊重农民意愿、遵循务农农民的学习规律,采取“就地就近”和“农学结合”等灵活方式开展教育培训。教学安排坚持理论与实训相结合,坚持培训与技能考核相结合。理论教学时间占50%,实训、见习时间不少于30%,座谈、讨论和培训考试考核、技能认定占20%。

  五、遴选教育培训的实施主体

  各地要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确定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机构。该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愿在农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承担培训任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培训资质;

  (二)有明确的“为农服务”的办学思路和理念;

  (三)具备较强的农民教育培训组织能力和丰富的经验;

  (四)具备稳定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五)具有相应的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场所和食宿条件。

  各地要统筹安排、整合资源,加强对认定培训机构的扶持和建设,建立相对稳定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每个产业需建立1-2个高标准的实训、见习基地。要注重发挥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农业职业院校、农业大学的作用,打造特色基地,树立培训品牌和优势专业。鼓励依托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立培训基地或实训基地,围绕产业链开展培训,提升培训服务质量和水平。

  六、落实培训实施环节

  (一)开展资源调查。各试点县要对本地农业生产资源、劳动力资源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分产业开展专业大户、合作社负责人、家庭农场经营情况、农业社会化服务、龙头企业经营情况摸底,对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化服务型农民和农业“后继者”情况进行摸底登记。通过摸底和数据分析,确定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与标准,确定培育对象和后备人选,确定不同产业和岗位培训规范。

  (二)制定教学计划。按照年度工作任务和资源调查情况,制定教学计划,设置课程体系。

  (三)配强师资队伍。各培训机构要选聘了解农村、熟悉现代农业,贴近农民,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授、专家,特别是基层农业技术人员和“乡土专家”作为培训教师。选聘的教师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其中副高以上职称不得低于总人数的20%。各地要加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教师团队建设与管理,选聘和认定一批理论水平高、业务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的教授、专家建立本县新型职业农民导师团队和师资库。要通过开展成人教育心理学、教育教学方式方法等相关课程培训,强化实践锻炼,把一批50岁以下中、青年农技推广人才培养成农民培训教师。

  (四)落实培训教材。各地要根据本地培训岗位规范要求,加强培训教材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除省里统一编印的《新型农民科技培训系列教材》、《农民创业培训系列教材》可供选购外,可组织编写或选用通俗易懂、针对性强的培训教材,免费发放给参训学员,确保每人一套。

  (五)组织教学与考试考核。学员在完成教学任务后,各培训机构要以便民的形式开展统一的考试考核。申报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认定学员在训后须撰写学习总结,由培训机构组织有关教师、农业技术专家组成行评委,按照岗位规范要求,以答辩的形式对学员演讲和心得体会进行考核赋分,合格者颁发《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合格证书》。

  (六)强化跟踪服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培训机构要推动职业农民与科技人才、高技能人才之间的无缝对接;要强化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专家联系职业农民制度,结合产业发展对学员开展“一对一”或“一对多”指导和跟踪服务。专家或联络员每次跟踪服务,要如实填写省里统一制定的《学员跟踪辅导服务手册》并由学员签字确认,全年跟踪服务不少于4次。

  七、加强规范管理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组织管理参照阳光工程项目要求进行,分别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管理系统,除学员遴选、课程安排与教学方式大力创新外,学员台账、信息报送、监督检查等制度均不变。

湖北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试点指导意见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农办科〔2013〕36号)精神,特提出我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明确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的重要意义

  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是对农民职业技能水平、从业素质的一种认可,对新型职业农民扶持、服务的基本依据,是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的载体和平台。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完整的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有利于统筹培养和稳定新型职业农民队伍,落实支持扶持政策;有利于实施动态管理,开展经常性培训和跟踪服务,帮助其提高生产经营水平,引导其更好地履行责任义务;有利于开展新型职业农民相关工作研究,对于指导农业生产和农情调度、农产品品牌建设,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市场信息服务体系等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明确认定工作的原则、条件和标准

  (一)认定原则。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要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动态管理、扶持政策配套的原则。各县级人民政府结合产业特点发布具体认定管理办法,明确认定主体、认定条件、认定标准、认定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认定管理等内容。

  (二)认定条件。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认定的对象,原则上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认定对象的条件,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

  1、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或农业职业技能服务工种5年以上,男性年龄18-59周岁,女性18-54周岁,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

  2、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近三年内通过参加阳光工程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农业系统化技术培训,并获得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合格证书。或获得农科类中专以上毕业文凭、农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农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

  3、有适度生产经营规模,推广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机械化程度、标准化水平较高,家庭收入主要来源来自农业领域,年收入水平高于当地农民工人均收入10%以上。土地产出率、利用率以及农产品商品化率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

  4、具有现代农业经营管理理念、农产品安全生产意识和风险承担能力。明确农产品生产责任,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无损坏农村环境行为,无破坏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为。愿意承担公益性社会责任,在当地村民中有较好的评价。

  (三)认定标准。根据资源条件,省级提出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的参考标准。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可参照制定标准。各县市视实际情况制定各类职业农民的具体标准。

  1、种植业:承包或流转土地10年(含已流转年限,下同)以上,规模50亩以上(山区30亩以上),设施栽培面积20亩以上,且相对集中连片。

  2、畜牧业:生猪,猪栏500平米以上,年出栏300头;蛋鸡、蛋鸭,鸡或者鸭舍400平米以上,年存笼5000只以上;肉鸡、肉鸭,鸡或者鸭舍600平米以上,年存笼15000只以上;

  3、水产业:承包或流转土地10年以上,标准精养鱼池50亩以上。

  4、种养综合型:从业农民的任意一项指标达到以上标准下限均可。

  (四)认定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获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者,应享有以下权利:

  1、享受新型职业农民专项扶持政策;

  2、优先享受各类农业科技培训、科技项目支持;

  3、优先享受各类新增农业补贴和支持政策。

  同时,应承担相应义务:

  1、合理利用农业生产资源,提高农业资源产出率,提供合格农产品;

  2、示范和引导周边农户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证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标准。

  3、自觉运用先进农业技术发展生产,每年参加农业培训不少于24学时。

  4、协助开展农业情况调查和公益性服务。

  三、规范认定工作程序

  (一)提交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我省农业从业人员均可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提交以下认定申报材料:

  1、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

  3、农科中专以上学历或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合格证书;

  4、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流转交易鉴证书,合同年限在10年以上。

  5、生产经营状况,包括经营规模、场所、内容和效益;

  6、生产发展规划及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认定审核。接受当事人申请,明确告知申请人权利与义务。在受理申请材料后,要组织业内专家按照当地认定标准和共性指标,对申请人材料进行的审核或现场答辩,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再由专家组出具认定意见和建议。

  (三)颁发证书。对专家推荐的职业农民人选予以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颁发“湖北省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有效期6年,并将信息登录“湖北省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农业厅负责指导全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各部门的责任,探索认定管理的办法和途径,加强对认定后的新型职业农民的跟踪服务,建立完善认定工作机制。

  (二)开展登记管理。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持证年检制度。每年要对持证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考核考评,合格者可以继续享受新型职业农民相关扶持政策,不合格者可参加次年的考评。连续两次年检不合格,取消资格。对证书过期、私自转让、持证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死亡的,注销持证资格。对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取消持证资格。

  各县市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农业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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