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农发〔2013〕323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林水利、农业水利)委(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市级相关部门:
根据《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渝委农工组办〔2011〕7号)有关规定,我委决定开展2013年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及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及监测条件
(一)申报企业在重庆市辖区内登记注册,主要从事种养、加工和流通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独立核算企业,新型股份农民合作社,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业机械企业、农村金融企业和休闲农业企业。
(二)申报企业属农业产业化区县级龙头企业或市级部门的直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三)申报或监测企业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连续两年盈利;依法缴纳税金、按时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障金;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A级以上。
(四)都市功能核心区、都市功能拓展区和都市发展新区的申报或监测企业固定资产达到1500万元、年销售收入达到4000万元、辐射带动农户数量达到1000户以上。
(五)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的申报或监测企业固定资产达到1000万元、年销售收入达到1500万元、辐射带动农户数量达到500户以上。
(六)申报或监测企业属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在当地采购加工原料或产品销售原料,占原料总量的70%以上,商品产销率达到93%。
(八)申报企业运用高新技术或生物技术生产加工,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获得市级以上名优产品的企业,连续两年出口创汇在200万元以上的出口创汇型企业,可以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二、申报及监测程序
(一)申报企业及监测企业向所在区县或市级主管部门自愿申报或监测,按市级龙头企业申报条件或监测要求提供材料。
(二)区县或市级主管部门,根据市级龙头企业的基本要求,认真审查申报或监测资料,通过审查或监测合格后,集中向市农委报送申报或监测资料,重点推荐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带动农户多,发展前景好的企业。
三、申报及监测材料
(一)区县或市级主管部门填报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汇总表(见附件1)。
(二)区县或市级主管部门填报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监测汇总表(见附件2)。
(三)申报企业和监测企业分别填报《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及监测表》(见附件3)。
(四)企业或新型股份农民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2012年度生产经营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并加盖印章。
(六)区县或市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基地建设规模、带动农户数量和利益联接关系的证明材料。
(七)有银行贷款的申报企业及监测企业,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信用记录和信用等级证明材料。
(八)农产品加工型企业或流通型企业,提供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有无拖欠税款证明材料。
(九)获得科技成果、商标专利、产品质量认证的企业,提供相应的证书复印件。
四、申报及监测要求
(一)各区县或市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安排人员专门负责申报及监测工作,确保申报材料和监测材料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取消申报或监测资格。
(二)此次监测包含2011年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及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三)申报及监测材料中(一)、(二)、(三)、(四)、(五)、(六)为必须报送材料,(七)、(八)、(九)根据申报企业或监测企业实际情况报送材料。
(四)申报企业及监测企业报送材料用A4纸打印,按照申报及监测材料次序依次装订成册,用硬皮纸作为封面和封底。
(五)区县或市级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报告,分析监测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提出工作建议等方面内容。
(六)申报及监测材料每个企业一式二份,经区县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2013年12月15日前报送市农委发展计划处,并报送电子文本,逾期不予受理(邮箱地址:rcf89133311@163.com)。
(七)申报及监测工作通知和申报及监测表,请在重庆市农业农村工作信息网下载。
联系人:冉春方 联系电话:89133311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3年11月8日
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汇总表.doc
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监测汇总表.doc
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及监测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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