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办字〔2013〕105号
各市、省直管县工商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号)要求,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我省家庭农场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家庭农场注册登记指导意见如下。
一、家庭农场注册登记规范
(一)登记类型。依据自愿原则,根据申请人申请,可以设立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名称。农户可以使用自己的姓名作为名称字号,名称中应当含有“家庭农场”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三) 经营场所(包括住所)。家庭农场经营场所(包括住所)可以是家庭住址,也可以是主要生产经营地址。因经营场所(包括住所)在农村又没有法定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四)出资额。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认缴。
(五)经营范围。以种植业和养殖业为主,并可以从事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等经营活动,遵循法无禁止即可进入原则。
(六)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申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除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执行外,还需提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受让农村土地使用权(即流转土地)证明。
二、几点要求
(一)结合实际,推动发展。各级工商部门要充分认识“家庭农场”模式符合农民的需要,符合农业农村生产发展的需要,符合省情、国情。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加强与当地政府、农(林)业主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地方农业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增强服务,提供指导。各级工商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对申办家庭农场提供“一站式”服务,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实行即时办结制。对填报申请材料确有困难的,加强登记指导,提供“一对一”和全程跟踪服务。对申办家庭农场的一律免收登记费、工本费和年检验照费。
(三)强化宣传,开展帮扶。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大宣传家庭农场在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产品标准化生产中的作用,深入农户,开展走访帮扶活动,同时明确帮扶单位、帮扶责任人,要经常深入帮扶点实地开展调研和帮扶活动,做好帮扶记录,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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