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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稳定隐患排查整治活动的通知
时间:2014-01-02 00:14:29来源:作者:柯静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业局、相关检测机构:

  为切实做好“两节”期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各项工作,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青岛关于11·22输油管线泄露爆燃重大事故的讲话精神,按照厅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开展安全稳定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农牧办发﹝2013﹞69号)的要求,根据工作实际,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活动。

  一、检查方式

  排查整治活动采取自查与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的开展自查工作,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并及时报告。

  二、检查内容

  1.各类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配备的精密仪器,必备的药品、易燃气体、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等;

  2.实验室的水、火、电等危及安全的因素和环境;

  3.消火栓、灭火器、火灾报警器、喷淋和排烟系统等设施设备的配置、质量、运行情况;

  4.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农机、渔机渔具等投入品;

  5.其他涉及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隐患和因素。

  三、活动要求

  1.各有关部门要组织本系统有关部门细致排查本地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隐患,解决存在的突出的质量安全问题。

  2.各检测机构要按照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和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要加强实验室的水、火、电、气、化学药品(尤其是危险化学物质)等危及安全因素的有效控制,并落实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和预案,确保实验室人员、仪器设备和药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安全。

  3.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的方式及时整顿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彻底消除影响安全稳定的隐患因素。

  4.各地农牧业主管部门和各级农畜产品检测机构要建立值班和应急值守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带班、值班人员全天候值班的职责,保持电话畅通,并按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的等有关规定,及时处置并报告突发事件。

  5.请于12月16日(下周一)前,将排查整治情况报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联 系 人:刘佳庆

  联系方式:0471-6652285

  电子邮箱:liujiaqing7069@163.com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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