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卫生工作简讯
第1期( 总第41期 )
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 2006年1月
本 期 目 录
卫生部表彰200名全国优秀乡村医生
安徽农村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进展顺利
湖南印发《关于加强乡村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
江苏规范省级农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
浙江嵊州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各地信息摘编
卫生部表彰200名全国优秀乡村医生
为表彰乡村医生立足农村、爱岗敬业、甘于奉献、服务农民的先进事迹,卫生部于2006年1月8日隆重召开全国优秀乡村医生表彰大会,授予王金海等200名乡村医生2005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荣誉称号,并奖励每名优秀乡村医生人民币5000元。31名身披红绶带的全国优秀乡村医生代表从卫生部领导手中接过证书和奖牌。国务院副总理吴仪为表彰大会发来贺信。这是建国以来,卫生部首次对乡村医生进行表彰。
这次受表彰的乡村医生年龄最大的70岁,最小的只有28岁,有的已扎根农村工作长达50年。他们长期生活在农村,工作在农村,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努力工作,刻苦钻研,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探索运用适宜技术,忠诚为农民健康服务做出了突出的成绩。在表彰大会上,31名优秀乡村医生签名倡议,号召全国82万乡村医生携起手来,发扬乡村医生的优良传统,在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为亿万农民的身心健康而努力工作。
表彰会前夕,卫生部举行了优秀乡村医生代表座谈会,陈啸宏副部长及卫生部相关司局领导出席。优秀乡村医生代表踊跃发言,畅谈了自己的感受,提出了促进基层农村卫生工作的建议,表达了继续做好农村卫生工作的信心和决心。陈啸宏副部长对优秀乡村医生代表表示祝贺,并提出殷切希望,勉励大家再接再厉,为农村卫生事业做出新的贡献。
安徽农村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进展顺利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落实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精神,进一步稳定农村卫生人才队伍,促进农村医疗卫生水平的提高,省人事厅、卫生厅决定从2004年起开展农村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此举得到了广大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响应和高度评价。截止目前,评审工作进展顺利。
为配合职称评审工作的进行,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制定了《安徽省农村卫生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建立了《安徽省农村卫生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单独设立了“安徽省农村卫生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并于2004、2005年连续开展了农村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2004年全省共有121人申报农村卫生系列职称,其中申报正高14人,通过评审7人;申报副高107人,通过评审54人。2005年,申报农村卫生系列职称的共有102人,其中申报正高4人,通过评审3人;申报副高98人,通过评审43人。农村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开展,对稳定农村卫生队伍,促进农村卫生队伍建设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安徽省卫生厅)
湖南印发《关于加强乡村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乡村公共卫生工作,规范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公共卫生服务,湖南省卫生厅日前印发了《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乡村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
《意见》要求各地健全以县级公共卫生机构为中心、乡镇卫生院为主体、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网络。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将现有乡镇公共卫生机构(防保组、防保站等)统一更名为“乡镇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办公室”(简称乡镇公卫办),乡镇公卫办对外是本乡镇负责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的常设机构,对内是乡镇卫生院内设机构。乡镇公卫办编制按乡镇辖区每万人0.8-1人配备,不得少于2人,公卫办主任由卫生院院长兼任,不占编制。村卫生室以公共卫生服务为重点,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要有一个卫生室,临近的行政村可以联合设置,行政村合并后服务半径超过2.5公里的可由村卫生室下设服务点;乡镇卫生院下设的分院、门诊部所在村不另设村卫生室,履行村卫生室职责。省卫生厅每2年组织一次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工作人员和乡村医生的系统培训,不断提高乡村公共卫生工作人员素质。
《意见》明确要求要保障乡村公共卫生工作经费和条件,包括乡镇公卫办工作人员工作经费、培训经费、工资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以及村卫生室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的劳务补助,并将其列入财政预算。从2006年起,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农村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1元的标准安排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工作经费。
(湖南省卫生厅)
江苏规范省级农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
近日,江苏省民政厅、财政厅印发了《关于拨发省级农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要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要根据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结余资金要结转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和截留。同时,各地要按规定渠道筹集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包括加大财政预算安排,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比例划拨资金,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捐赠活动等,以保障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通知》要求各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规范操作,有效运转。一是规范审批程序,对申请对象要逐级把关、按实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须及时受理申请、办结审批手续。二是规范资金发放程序,按政策规定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患大病的医疗救助对象及时给予资金救助。三是规范档案管理程序,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台账资料,应备有审批表、花名册、补助资金签收表等。四是抓好农村医疗救助示范点,不断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通过典型示范带动面上的工作。
(摘自《江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报》第十期)
浙江嵊州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为使更多的参合农民享受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好处,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浙江省嵊州市对2006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进行了调整。
一是调整起付标准。在市内乡镇医院、卫生院住院的起付标准从1000元降至500元,对低保对象、特困残疾、重点优抚、五保户等不设起付标准。二是增设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在市内各定点乡镇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在规定报销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可到就诊医疗机构按10%直接报销的。三是调整特殊病种的报销办法。将原规定在报销年度内特殊病种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只能报销其中一项,调整为特殊病种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均可报销。四是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救助办法。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因患各种重大疾病发生特大医疗费用,得到合作医疗补偿但家庭生活仍困难的,可按照《嵊州市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申请医疗救助,市政府每年按全市总人口数人均4元的标准设立专项医疗救助基金,将原来人均3元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救助基金全部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金。五是引导参合人员合理就医。凡在市外定点医院、市外非定点医院住院的,分别按符合报销范围医疗费用的80%、70%比例折算报销基数。六是实行即时即报。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信息管理,在市内已联网的定点医院住院的,出院时可在该医院结算窗口直接办理报销手续;在定点乡镇医院、卫生院门诊就诊的,可在门诊收费窗口直接报销。
(摘自《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报》第11期)
各 地 信 息 摘 编
●广东省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资标准 为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提高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解决农村群众看病难问题,广东省财政将加大对农村合作医疗的投入。2005年12月12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从2006年起,广东省省级财政对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扶持标准,由年人均10元增加至25元。同时,要求地方财政也要增加对农村合作医疗的投入,使广东省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达到人均50元以上的标准。
●湖南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地方财政补助标准 从2006年起,湖南省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由年人均10元提高到20元,并按各地的经济水平进行分类补助。其中,对纳入湖南省湘西开发地区的县市区以及永州市、邵阳市的其他省贫、国贫县市,省、市、县三级财政按14:3:3分担;对永州市、邵阳市的其它县市区按13:3:4分担;对其余9市的省贫、国贫县市区按13:4:3分担;其它县市区按12:4:4分担。参合农民个人缴费一律按人均不低于10元的标准执行。
●河南表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优秀乡镇干部 根据《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优秀干部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精神,近日,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发出通知,对在新农合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196名乡镇干部进行了表彰。河南省自2003年9月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以来,各试点县(市)乡镇干部带领广大党员群众克服困难,积极探索,扎实工作,在宣传动员、试点筹资组织实施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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