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农合领组[2006]7号
各市、区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
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包括各级政府补助、救助资金和参合农民出资,下同),是农民群众治病救命的保命钱,是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和关心广大农民身体健康的体现,是解决农民“看病难”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措施。随着筹资标准的提高和统筹基金的增加,各级必须切实加强保障金的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农民治病的需要上。为切实做好我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4]1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卫办农卫发[2005]243)、省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报销制度的通知》(粤卫合医函[2005]5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别救助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05]85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理规定
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是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监督管理,并认真执行如下具体规定:。
(一) 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必须由市(区)财政或卫生部门设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专账专户”进行管理。
(二) 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必须用于农民患病住院或门诊就医补助和医疗特别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借用。
(三) 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开支必须按照规定履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未经批准有关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开支。收支往来必须经过银行入账,不得坐收坐支。
(四)任何医疗机构不得巧立名目、虚报冒领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
(五)违反规定的,除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外,一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二、明确责任
为加强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监督管理,必须明确责任制。
(一)各市、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监管单位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理,同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二)各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财政扶持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安排,监督各级落实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救助金;加强对镇级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检查各镇(办事处)公布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的收支情况和对获合作医疗补偿报销及医疗救助的受益人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理。
(三)担负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账户管理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严格做好资金收入支出管理,指导镇(办事处)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经办机构做好资金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理。
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所属医疗机构收取参合农民就医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理。
(四)各市、区审计部门负责按规定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进行审计,审计结果通报给当地市(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理。
三、定期公布
各镇(办事处)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经办机构,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要公布上一季度本镇(办事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的收支情况和对获合作医疗补偿报销及医疗救助的受益人情况。公布内容包括:村名、姓名、性别、入住医院、补偿报销或医疗救助费用和支付日期。公布地点为镇、村政务(村务)公开栏和乡镇卫生院。
四、加强监管
各市、区有关部门按照上述相关责任,要切实履行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要求是:
(一)各市、区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每半年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二)各市、区财政部门每年至少一次对所属各镇(办事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至少一次对所属各医疗机构收取参合农民就医的费用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三)江门市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市、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进行抽查,抽查情况通报全市。
五、奖惩
各市、区对在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反规定的要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要严肃处理,违法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江门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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