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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调整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标准
时间:2009-10-23 16:15:57来源:[标签:出处]作者:贝宜可

4月30日,茂名市卫生局下发文件,对全市200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住院补偿支付上限、住院报销比例、起付线、大额慢性病门诊费用纳入补偿范围进行调整。

一、住院支付上限2006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支付上限调整为6000元。

二、住院报销比例:镇级卫生院报销医药总费用60%,县级医院报销医药总费用40%,市级医院报销医药总费用30%,市外医院报销医药总费用20%

三、住院起付线:镇级卫生院100元,县(市、区)级医院300元,市级医院500元,市外医院1000元。

四、慢性病大额门诊补偿范围:将肝硬化失代偿期、癌症(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规定项目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精神障碍性病症(强迫性神经症、精神分裂症、抑郁症、狂躁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等,各地可根据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适当扩大慢性病种大额门诊补偿范围。慢性病种大额门诊补偿起付线为1000元;报销比例为:在县(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报销20%,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10%,市外医院门诊费用不予报销。大额门诊费用年支付上限为4000元。慢性病患者既住院又门诊的,住院报销总额和门诊报销总额累计年最高补偿为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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