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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提高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标准
时间:2009-10-23 16:15:57来源:[标签:出处]作者:过客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426印发《关于统一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的通知》,全市统一提高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从今年11日实行。

一是提高住院补偿封顶线和报销比例。各县(市、区)对参合农民住院补偿封顶线由原来的3000元统一提高到6000元以上,并逐步达到1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在乡镇卫生院住院的报销4550%(具体比例由各县、市、区确定),在当地县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4045%(具体比例由各县、市、区确定),在县外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30%。起付线统一调整为:在乡镇卫生院就医200元,当地县级医疗机构就医300元,在县外医疗机构就医600元。

二是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农民和纳入农村低保的残疾人分别由县民政局和县残联统一为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五保户和持有《农村特困户救助证》、《残疾人证》的参合农民住院,不设起付线,但报销时必须核对《农村特困户救助证》、《残疾人证》等相关证件。

三是对肝硬化代偿期、癌症(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精神障碍性病症(强迫性神经症、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7种慢性病种大额门诊费用纳入补偿范围,报销起点为600元(含600元),报销30%,年内补偿最高上限为3000元;对白内障患者进行人工晶体植入手术的,每一患眼一次性补助500元;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顺产者,每例补偿100元;住院分娩难产、剖腹产者,按患病住院标准报销分娩费用。广宁、德庆、封开怀集四个山区县可探索开设家庭门诊帐户,门诊费用补偿要控制在每人7元以下,以家庭为单位统筹使用,重点用于农民在村、镇医疗机构就诊的补偿,实施办法由各县(市、区)自行制订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是对连续参加合作医疗两年以上(含两年)又未获补偿的家庭,提高报销比例:连续两年参合的,报销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连续三年参合的,提高2个百分点;连续四年以上(含四年)参合的,提高3个百分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本市各乡镇卫生院和公立医院就诊,凭合作医疗有效证件可全免普通门诊挂号费。

五是落实县级财政配套资金。从2006年起,省财政引导金从每人每年10元提高到人均25元,市级财政配套资金从每人每年3元提高到6元,市本级财政今年安排1100万元。县级财政配套资金要提高到6元以上,到2007年,市、县二级财政配套资金要达到省要求的15元标准。各县(市、区)要把扶持资金落实情况作为检验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重要标准。为确保省的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地要确保配套资金在630按时足额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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