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监督管理的通知
惠市卫[2006]92号
各县(区)卫生局:
根据省卫生厅有关要求,近期我局组织对乡镇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从检查的情况来看,我市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运行良好,未发现违规使用资金的问题,但个别乡镇存在公示制度不落实和卫生院住院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部分乡镇、村委会没有按照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定期公布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情况;二是个别卫生院医生没有严格执行参合农民住院标准;三是极个别卫生院部分病种收费偏高;四是参合农民住院病历和发票管理不规范。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监督管理,保障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监管。各县(区)要高度重视监管工作,立即组织一次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专项检查,加强资金监督管理,落实工作措施,切实履行职责。对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完毕。专项检查情况于
二、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制订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制度和考核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加强收费票据管理,杜绝假住院和虚开住院发票等违法违纪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提出警告直至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并对当事人进行严肃查处。
三、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建设,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提高医疗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参合农民提供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
四、规范诊疗行为。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和出入院标准,实行双向转诊制度;严格遵循用药规定,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杜绝不合理住院、乱检查、乱收费和大处方行为。对滥开大处方、滥用药品、乱开检查的医务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坚持公示告知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对农村合作医疗收费项目及价格、报销范围及补偿比例等要进行公示,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要每月公布一次本辖区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情况。定点医疗机构应实行一日清单制,将住院病人每天发生的医药费用及时告知病人。
六、严格报销审核。乡镇农村合作医疗办要严格审核参合农民住院费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时全额给付;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县(区)卫生主管部门要每月审核一次乡镇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情况,加强基金监督管理。
惠州市卫生局
二00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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