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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时间:2009-10-23 16:16:37来源:[标签:出处]作者:山人

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资金管理,72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厅印发了《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粤财社〔2006116号),原下发的《广东省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粤财社〔20039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由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经办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和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

《办法》规定:“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依规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的收支情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使用的规范和安全。”

《办法》规定:合作医疗基金和救助基金纳入单独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办法》规定:“合作医疗基金筹集实行农民个人自愿缴费、集体扶持、政府和社会资助相结合的原则,筹集水平根据当地群众、集体和政府的经济承受能力确定。救助基金通过财政安排和向社会募集筹集。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收缴、截留和减免。”

《办法》规定:“合作医疗基金支出应按当地合作医疗章程、办法和制度规定的基金管理级次、支出项目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

《办法》规定:“经办机构要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合作医疗基金年度预算及月度收支计划,按月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申请书(申请书格式由各级财政部门设定印制),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的,财政部门有权责成经办机构予以纠正。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支出户。”

《办法》规定:“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管理,实行账目公开,民主理财,同时接受财政、审计及合作医疗监督组织的监督检查。”

《办法》规定基金财务管理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二)违背合作医疗章程、办法和制度,擅自改变补偿项目或补偿比例;

(三)未将基金及利息等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本办法自20068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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