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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保监局为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探路
时间:2009-10-23 16:18:22来源:[标签:出处]作者:游侠
  浙江保监局积极鼓励辖区保险企业利用自身资源为当地政府解决“三农”问题分忧解难,为在浙江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献计出力。各保险公司积极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在试点地区,参与试点保险公司的专业化管理和优质服务得到了当地政府和农民群众的一致好评,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进一步提升了保险业的公信力和社会地位。   作为国务院确定的全国4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省份之一,浙江省确立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做法是,在全省先进行试点,试点成功后再向全省推广。浙江保监局积极鼓励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并在参与过程中积累经验,寻求发挥商业保险强大作用的发展机遇。   目前在浙江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地区有台州路桥区、衢州龙游县和宁波北仑区。而在这些试点中,根据商业保险公司介入程度的不同,主要又有两种模式,即宁波北仑区为保险公司承担基金风险,自负盈亏的“经营型模式”;台州路桥区和衢州龙游县为保险公司不承担基金风险,主要提供日常管理服务的“代理型模式”。   “经营型模式”和“代理型模式”均是从2004年开始实施,是商业保险公司利用自身的管理经验和服务网络,服务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实践探索。这两种模式都是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益尝试,对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具有积极的意义。   浙江保监局在积极鼓励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同时,也在为商业保险公司参与试点协调各方面关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理清相关发展思路。浙江保监局一方面积极引导和推动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协调好同各级政府、卫生以及税务等部门的关系,特别是在政策和税收方面,为保险公司参与试点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另一方面加强了对保险公司运作风险的防范。浙江保监局强调,保险公司参与试点工作要遵循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在防范参保农民、定点医疗机构的道德风险的同时,更要防范自身的经营风险。浙江保监局积极引导保险公司在合法合规经营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完善的参与工作运作机制,并要求保险公司在参与试点过程中要善于总结和提高,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总结、提高和推广,最终形成一套比较完善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作机制。   浙江保监局在推动保险公司参与试点过程中还总结了一些有益的启示。   首先,政府推动极为重要。各地政府应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一项造福亿万农民的实事来抓,按照“政府监督、商业运作”的原则,积极推动保险公司参与运作,形成一套良性的市场化运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农村农民的医疗问题。其次,政府部门应在坚持“政府监督、商业运作”的原则下,引入市场机制,积极推动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第三,保险公司要站在更高的高度上,提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同时又要注意经营风险的防范,不能一哄而上,急于求成。第四,对于新型合作农村医疗机制的建立,保险监管部门责无旁贷。保险监管部门应提高认识,在倡导保险业做大做强的过程中,必须始终置身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为政府分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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