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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铺开城乡居民基本门诊合作医疗
时间:2009-10-23 16:19:17来源:[标签:出处]作者:山人

71日起,顺德将在全区范围内推行城乡居民基本门诊合作医疗。近日,顺德区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区长李亚娟宣布了这一消息,并对落实好这一工程提出了要求。
  随着顺德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等社会保障的不断健全,如何减轻城乡居民的就医负担就成了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在全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走的基础上,这次实行的门诊医疗制度更能让广大市民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在全国、全省都具有首创意义;它是关系到顺德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的大事。建立门诊医疗制度,通过政府引导和扶持,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的形式,将全区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从单一的住院保险延伸至门诊,覆盖范围更广,并有效地减轻城乡居民医疗费用支出,降低群众看病成本,使群众的疾病能得到及时治疗。建立门诊医疗,可以引导城乡居民树立小病在社区门诊,大病进医院治疗的健康医疗消费理念,还能极大地促进社区医疗卫生网络建设,极大地提高社区医疗服务单位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健全城乡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参加了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其中个人负担40元,另外40元由区、镇(街)财政负担;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参加了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镇低保对象(包括低保临界对象)、五保户,其门诊医疗费由区、镇(街)两级财政各负担50%。参加人每次就诊交总共4元的挂号费和诊疗费,就诊用药属于《顺德区城乡居民基本门诊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范围内的药品费用80%免费,个人负担20%;《药品目录》内包括甲类药品及部分临床常用价格适中的西药、中成药、肌肉注射剂、其它外用药剂等,共520种,还包括中草药方剂(按每剂5元封顶),能满足参加人看门诊的基本需求。这是《顺德区城乡居民基本门诊合作医疗暂行办法》的核心内容和精髓所在。
  李亚娟说,基本门诊合作医疗制度是一件新生事物,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狠抓落实,确保门诊医疗工作开好头起好步,通过强化宣传,让全社会都认识门诊医疗、了解门诊医疗、支持门诊医疗、参与门诊医疗,同时要强化资金筹措,确保基金筹集到位,强化医疗机构建设,确保服务水平到位。各职能部门、各医疗机构要大力配合,务必让广大群众深入了解门诊医疗制度的优越性,提高群众的参保意识,让门诊医疗真正起到减轻居民的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作用,成为一件得民心、顺民意、谋民利的民生工程。

预计区镇两级财政每年将为基本门诊合作医疗补贴约3160万元。

  2004年起,顺德区开始实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三年以来,受到了城乡居民的一致赞扬,2007年参保群众达到79万人,基本覆盖了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是近年来区委区政府推行得最为成功、影响最大、受益面最广、群众最欢迎的一项民生工程。即将推出的门诊医疗制度,将顺德区的医疗保障体系从单一的住院保险延伸至基本门诊,是医疗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标志着顺德区由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向最终的全民健康保险制度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门诊合作医疗”如何办理

  在顺德区委宣传部联合相关部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顺德区卫生局副局长欧阳雪乔和顺德区社保局欧阳副局长就参加“门诊医疗”的具体办法答记者问。

  问:符合条件的人员如何参加“门诊医疗”?

  答:参加“门诊医疗”必须以户口簿为单位,已参加我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成员统一参加。在此基础上,同一户籍内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员,可以选择参加“门诊医疗”。参加“门诊医疗”

  的家庭,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办理。参加人员应在办理参加手续时,按照户口簿内的参加人数,以及《顺德区城乡居民基本门诊合作医疗暂行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一次性缴纳一待遇年度的门诊医疗费。

  问:是否参加合作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区城乡居民都可以参加“门诊医疗”?

  答:不是。参加合作医疗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只是参加“门诊医疗”的基本条件。如果同一个户口簿内参加了合作医疗保险的成员不是同时参加“门诊医疗”的,那么这一户口簿内的全部成员,包括已参加合作医疗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都不能参加“门诊医疗”。

  问:是否可以在一个待遇年度内中途办理参加手续?何时生效?

  答:符合参加“门诊医疗”条件的人员中途办理“门诊医疗”参加手续的,其参加门诊医疗的起始时间为办理参加手续的次月1日,即从办理参加手续的次月1日至当年1231,享受“门诊医疗”待遇。中途办理“门诊医疗”参加手续的城乡居民,其门诊医疗费按一个待遇年度计征,在办理参加手续时由村(居)委会收取。中途新增的参加人应在办理增员手续的次月1日后,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领取本人的门诊医疗证件,人户分离的参加人须到居住地村(居)委会领取门诊医疗证件。

  问:人户分离的人员要求在居住地就诊的,如何参加“门诊医疗”?

  答:人户分离人员,可在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参加门诊医疗,选择在居住地村(居)委会享受“门诊医疗”待遇,即参加人到居住地村(居)委会确定的承办医疗机构诊治。若人户分离人员的居住地不同意接受其在本参加单位的承办医疗机构诊治的,可选择在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的承办医疗机构诊治。

  问:如何确定承办“门诊医疗”的医疗机构?

  答:村(居)委会应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在具备承办资格的医疗机构中,择优确定承办本单位门诊医疗业务的医疗机构。一个村(居)委会只能在具备承办资格的医疗机构中,择优确定一个承办门诊医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在一个待遇年度内不变。

  问:参加人如何就诊?一次可以开多少药?一天最多就诊多少次?

  答:参加人就诊时,一天1诊次,每诊次按急性疾病3天量,慢性疾病5-7天量的原则开药。每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中草药每处方不得超过3剂。每诊次最多允许同一医生开具中、西药处方各1张。中、西药处方由不同医生开具的按2诊次计算。诊次、处方数、药品种类超出上述规定范围或同一种药品重复使用时间和超过常用量的处方,不得享受门诊医疗待遇,由参加人自己负担超出部分的医疗费用。

  问:参加人有违反门诊医疗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怎样的处理?如何监管“门诊医疗”的运作?

  答:区社保分局将追回参加人已减免的医疗费用。区社保分局将视其情节轻重,除向社会通告外,暂停其享受门诊医疗待遇1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取消其参加门诊医疗的资格;触犯刑法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村(居)委会、区卫生局、区社保分局都是受理投诉处理单位和机构。对承办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反门诊医疗规定的行为,可向区卫生局投诉;对参加人违反门诊医疗规定的行为,可向区社保分局投诉。村(居)委会应每月在村(居)内张榜公布门诊医疗收支情况,就诊人员名单及就诊次数,费用支出情况等。

  问:为什么没有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参加门诊合作医疗?

  答:因为建立门诊合作医疗制度的出发点是完善区医疗保障体系,是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延伸和发展。我区两个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已覆盖了具有顺德户籍的全体城乡居民,目的是解决群众的大病问题,而门诊合作医疗是住院医疗保险的补充和完善,因此必须先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否则门诊合作医疗对社会和个人都意义不大。

  问:费用标准是如何制定的?

  答:我们的测算和北滘一些村(居)实施门诊合作医疗的数据显示,门诊合作医疗的费用在100元左右时(含每次门诊时自费20%),基本门诊服务项目的范围较广,能满足群众门诊就医的基本需求;承办机构的费用压力不会太大,能提高承办机构的积极性,促进承办机构为参加人提供优质的门诊医疗服务。财政负担50%比较合适,负担不会很重,对参加人又有一定的吸引力。村(居)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支付能力,与承办机构签订补充协议,确定筹资水平和超出基本服务范围的项目。这个范围基本上可以满足普通门诊所需。

  问:药品费用为什么不像北滘镇那样完全免费呢?

  答:20%自费的规定,能树立参保人节约医疗卫生资源的意识,避免医疗卫生资源的浪费,同时缓解承办机构的收支压力。

  问:为什么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享受区镇两级财政补助?

  答:原因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本身有医疗门诊费用,不应重复享受。

  问:北滘镇已参加“2元门诊”的市民怎么办?

  答:今年内北滘镇参加人依然按照该镇的实行办法,到明年初才将会按照全区标准统一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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