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等2004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汇报提纲
时间:2009-10-23 16:19:34来源:[标签:出处]作者:游侠
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于2004年10月22日—23日在北京召开,参加会议的有各省(区、市)政府分管省长(主席、市长),卫生、发改、民政、财政、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邀请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专业委员会和解放军总后卫生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会议期间传达学习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重要批示,吴仪副总理作重要讲话,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食品药品监管局就有关工作进行具体部署,湖北、江西省政府,山东东营市、浙江开化县、河南长葛市、陕西镇安县政府和卫生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技术指导组作大会发言,卫生部党组书记、常务副部长高强作会议总结,国务院副秘书长徐绍史主持会议。
会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回顾总结一年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取得的进展,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部署2005年的试点工作。
一、试点工作的成绩和经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自去年7月开始在全国开展以来,特别是12月宜昌会议以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并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试点工作运行比较平稳,进展比较顺利,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开始形成。在试点工作组织管理、筹资机制、基金管理与使用、医疗救助、卫生服务机构监管等方面,初步探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并逐步规范、健全和完善,为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积累了经验。二是试点地区农村就医状况有所改善,医药费用负担有所减轻。全国已有30个省(区、市)在310个县(市)开展试点工作,覆盖农业人口9504万人,实际参合农民6899万人(占72.6%)。全国共筹集资金30.21亿元,各级财政补助15.01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助3.93亿元。截至今年6月底,已有4194万人次报销医药费用13.94亿元,占筹资总额的46.14%,参合农民就诊率和住院率明显升高,因病造成的经济负担有所减轻,“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状况有所缓解。三是农村医疗机构服务条件有所改善,医护人员队伍建设有所加强。根据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需要,全国已有80%的乡(镇)卫生院完成了上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工作。各地区还加大政府投入,加强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和医护人员队伍建设,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内部运行机制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促进了医疗机构服务条件的改善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通过开展试点工作,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推动和促进了农村的发展,创造并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为扩大试点和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第一,坚持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为试点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和政策支持。第二,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积极开展宣传教育,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奠定广泛的群众基础。第三,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进行实践探索,在试点中不断调整和完善制度建设。第四,健全监管机制,加强民主监督,保证试点工作取信于民。第五,重视提高农村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加强监管,为参合农民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第六,注重发挥专家作用,加强指导督查,提高试点工作水平。实践证明,中央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代表了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试点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有的地方对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艰巨性、复杂性认识不足,对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不够好。存在急于求成的思想,工作简单粗放,甚至违背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下指标、赶进度、弄虚作假、套取上级资金。二是多数地方还没有建立起合理的农民缴费机制,一些地方合作医疗基金没有完全封闭运行。农民缴费方式和时间不尽一致,经办机构既管账又管钱,直接进行账目审核和现金结算,基金安全存在潜在的风险。三是一些试点地区制定的试点方案不够科学、合理。有些经济、地理条件和筹资水平相似的县(市),起付线、封顶线和报销比例乃至参合农民的受益面、受益水平存在较大差异;有的在费用报销上限制较多,对病人流向缺乏必要限制;有些地方没有认真调查分析、选择恰当时机调整报销比例,增加了风险。四是一些农村医疗机构服务不规范,药品价格偏高。一些定点医疗机构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检查问题比较突出,住院费用和门诊费用上涨较快;处方药物和检查项目超出基本药物目录和规定检查的项目过多,不少费用不在报销之列;农村药品市场秩序还没有完全理顺,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普遍偏高,影响到合作医疗的持续健康发展。五是合作医疗的管理能力薄弱。相当一部分试点县(市)经办机构编制没有完全落实,人员没有全部到位,工作经费严重不足,有的靠借用卫生事业经费维持;一些县(市)强行规定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收入比例定期交纳资金,用于经办机构人员的补助和工作经费;有的县采取贷款的方式解决经办机构的设备装置及工作经费;从总体上看,合作医疗的管理能力同十分繁重的管理任务还很不相称。
今年7月,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再次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取得明显进展,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但与其它新事物一样,难免有不够完善的地方。望继续加强领导,完善试点,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确保健康发展,以造福于亿万农民群众。”温家宝总理指出:“赞成关于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总体考虑。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制,解决八亿农民的看病问题,直接关系广大农民的健康和利益,关系农村实现小康宏伟目标。要充分估计这项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做好克服困难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为此,必须加强党和政府的领导,通过扎扎实实的试点工作,摸索和总结出一套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农村实际出发,照顾不同地区的特点,因地制宜;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因势利导,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让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必须把国家的政策扶持、合作的优势同市场机制结合起来。多年农村改革的实践告诉我们,许多经验和创造来自基层,来自农民,我们要善于发现、总结和提高。”总书记、总理的批示都强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新事物,作为一项改革,是艰巨和复杂的,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要不断地探索和总结,循序渐进地推进;同时,还就如何进一步开展试点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相关部门以及广大基层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思想统一到总书记、总理的批示精神上来,把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贯彻落实到试点工作的各个环节,把工作做得更深入、更细致、更扎实、更有成效,推动试点工作健康、深入发展。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尤其要注意解决好三个问题:第一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第二要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第三要坚持结合实际的原则,探索积累经验,不断完善有关政策措施,为全面推动这一制度打好基础。
三、明确任务要求,扎扎实实推进2005年试点工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要务求成功、不能失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总目标是到2010年基本覆盖农村居民。2005年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集中精力解决好试点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合理调整试点工作方案,完善试点的配套政策和措施,通过适当扩大试点范围,把工作基础夯得再实一些。重点要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积极稳妥地扩大试点。2005年中西部地区按照一个市(地)有一个试点县(市)的原则考虑扩大试点,东部省份的试点步伐可以适当加快。增加试点县(市)要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和条件进行选择,充分考虑县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编制和人员、工作经费能否落实以及经办机构能力、乡(镇)卫生院上划管理、医疗救助制度建立等方面的情况。已确定为新增试点县(市)的,要在今年内完成农民缴费工作,并确保将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纳入明年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落实地区政府补助资金的预拨,切实把各项准备工作做得充分、扎实、有效,确保扩大的试点县(市)2005年1月1日正式启动运行。
(二)大力开展干部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要重视和加强试点县(市)合作医疗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让地方主管领导、基层干部和卫生人员全面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突出针对性、实效性。要讲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义、参合农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有关的制度,讲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方案,消除农民的种种疑虑,引导他们自觉自愿地参加。
(三)合理调整和完善试点方案。各地区要对试点方案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科学测算,按照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为主、兼顾受益面的原则综合考虑,合理调整试点补偿方案。调整补偿方案既要参考上一年基金使用情况,也要考虑到农民潜在医疗需求增加和医药费用上涨等因素,注意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留有一定余地,防止大起大落。
(四)加强合作医疗基金筹集和管理工作。对农民个人缴费的收缴方式,可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在农民自愿参加并承诺的前提下,由乡(镇)农税或财税部门代收,也可采取符合农民意愿的其他收缴方式;不管采取哪种办法收缴,都必须注意农民自愿、资金安全、手续健全、责任清楚;要落实地方各级政府补助资金,确定财政补助资金结算和拨付办法,做到基金封闭运行,保证基金安全。财政部将会同卫生部抓紧研究制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的具体办法。
(五)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农村医疗机构的条件和服务质量。今年,中央拿出10亿国债资金,投入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县和血吸虫病重点疫区县,进一步改善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条件。发展改革委和卫生部还在制定农村卫生设施规划,进一步加大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农村各级医疗机构要从农民切身利益出发,更新服务观念,转变服务模式,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积极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尽心尽力担负起为参合农民提供适宜的基本医疗服务的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特别是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管,严格实行药品的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促使定点服务机构降低成本,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要把中医药、民族医药的应用作为完善试点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予以积极推行,用好传统医药的优势资源,满足广大农民的需要。
(六)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合作医疗的管理工作复杂,建立健全经办机构,解决好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问题仍是当务之急。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尽快落实人员编制,将各级经办机构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务必做到有人办事、有钱办事。要加强合作医疗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为管理经办机构配备必要的计算机设备,培训管理和经办人员,提高政策水平、管理水平和计算机操作能力。要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信息标准,提出管理软件开发的基本要求。
(七)加强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要加快建立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并注意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尽可能把贫困医疗救助示范县(市)同合作医疗试点县(市)一致起来,同步推进,解决这些地方农村五保户、军烈属和贫困家庭参加合作医疗的困难。地方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多渠道引入资金,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支持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