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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进展状况
时间:2009-10-23 16:19:38来源:[标签:出处]作者:贝宜可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2年10月,中国政府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逐步在全国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求各地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到2010年基本覆盖农村居民。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中央政府有关文件精神,陆续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的进展。 一、试点基本做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从全国情况看,各试点县(市)的实施方案各具特色,但指导原则一致。其基本做法是,自愿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按每人每年10元(部分东、中部地区稍高)缴到乡财税所或乡镇卫生院,再由上述单位及时上缴县财政局,纳入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用账户,同各级政府每年每人补助的20元一起形成合作医疗基金,存放在由县级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国有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管理。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每次到县(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可直接报销部分医药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将为农民直接报销所支付的资金数额以及相关凭据报到县(市)或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经县级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分别审核后,由代理银行或信用社直接将资金转入有关医疗机构的银行账户,做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 在具体的补助方法上,大部分试点县(市)都采取了“既补大,又补小,以补大为主”的方式,即以补助住院(大额)医药费用为主、适当兼顾门诊(小额)医药费用补助。对于门诊医药费用补助,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将个人缴费的一部分建立家庭账户,在县内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自主使用;一种是不设家庭账户,统筹使用。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到县内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按一定比例直接报销医药费,但年内累计不能超过规定限额。 住院医药费用补助方式主要也有两种:一种是设立住院医药费用报销的起付线和封顶线,农民在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可按不同比例分段报销,年内累计报销总额不能超过封顶额度;一种是只设立封顶线,不设起付线,规定在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住院总费用的不同比例报销。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同时,对于农村五保户、特困户等困难人群,由中央与地方财政筹集的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补助支持。 二、试点工作进展与成效 截至今年6月30日,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启动了310个县(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覆盖农业人口9504万人,实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6899万人,参合率为72.6%。其中,中西部22个省(市、区)启动了233个试点县(市),覆盖农业人口6331万人,实际参加4524万人,参合率为71.5%。全国共筹集资金30.21亿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15.01亿元,农民个人缴费10.88亿元,集体和其他渠道支持4.32亿元。中西部地区共筹集资金14.71亿元,其中农民个人缴费5.13亿元,中央财政补助3.93亿元,地方财政补助5.04亿元,其他渠道支持6188万元。 试点工作一年多来,已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开始形成。各地区在试点工作组织管理、筹资机制、基金管理与使用、医疗救助、卫生服务机构监管等方面,初步探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并逐步规范、健全和完善,为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积累了经验。二是试点地区农民就医状况有所改善、医药费用负担有所减轻。截至今年6月底,已有4194万人次的医药费用得到报销,报销金额13.94亿元,占筹资总额的46.14%,其中,住院医药费用平均有27.25%得到报销。参合农民就诊率和住院率明显升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状况有所缓解。三是农村医疗机构服务条件有所改善、医护人员队伍建设有所加强。根据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需要,许多省份加大政府投入,加强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和医护人员队伍建设,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内部运行机制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促进了医疗机构服务条件的改善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一些地方对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认识不足。有的管理干部对试点工作的有关政策理解不透,工作不细,管理粗放,有些政策措施未能很好地贯彻落实。一些地方宣传工作不深入,使部分农民对合作医疗政策了解得不全面,不清楚参加合作医疗的权利和义务,心存疑虑,担心合作医疗基金被挪用,担心医疗费用升高、得不到实惠等等,影响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 2、多数地方还没有建立起合理的农民缴费机制,一些地方合作医疗基金没有完全封闭运行。在农民缴费方式上,有的试点县(市)采取基层干部上门收缴的办法,有的采取农税部门或信用社代收的办法,有的采取动员农民自行缴费的办法,具体收缴时间也不尽一致,还没有形成合理、简便、有效的机制。在基金管理方面,一些试点县(市)仍未严格实行“钱账分离”的基金管理结算办法,经办机构既管账又管钱,直接进行账目审核和现金结算,基金安全存在潜在的风险。 3、一些试点地区制定的试点方案不够科学、合理。有的试点县(市)的经济、地理条件和筹资水平相似,但起付线、封顶线和报销比例乃至参合农民的受益面、受益水平却存在较大差异。有的在费用报销上限制较多,起付线、封顶线、报销比例不够适当;有的试点县(市)对病人流向缺乏必要限制,导致县以上医院住院费用补偿比例过大、资金过多,加大了合作医疗的基金压力,出现了透支的趋势。在方案调整中,有些地方不够严谨,没有认真调查分析、选择恰当时机调整报销比例,增加了风险。 4、一些农村医疗机构服务不规范,药品价格偏高。一些定点医疗机构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检查问题比较突出,次均住院费用和门诊费用上涨较快;处方药物和检查项目超出基本药物目录和规定检查的项目过多,不少费用不在报销之列,既增加了农民的费用负担,也加大了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此外,农村药品市场秩序还没有完全理顺,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普遍偏高,影响到合作医疗的持续、健康发展。 5、合作医疗的管理能力薄弱。相当一部分试点县(市)经办机构编制没有完全落实,人员没有全部到位,工作经费不足。在管理手段上,中西部相当一些试点县经办机构未配备计算机,仍采用手工操作,不仅管理成本高,准确性差,而且监管困难,资金管理风险增大。 四、下一步重点工作 第一,积极稳妥地扩大试点。2005年,中西部地区要按照一个市(地)有一个试点县(市)的原则扩大试点,东部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适当加快试点步伐。各地要集中精力解决好试点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试点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强制度建设,通过适当扩大试点范围,把工作基础夯得再实一些,为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奠定扎实的基础。 第二,大力开展干部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要重视和加强试点县(市)合作医疗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让地方主管领导、基层干部和卫生人员比较全面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要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突出针对性、实效性。要讲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义、参合农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报销办法,消除农民的疑虑,引导他们自觉自愿地参加合作医疗。 第三,合理调整和完善试点方案。各地区要对试点方案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科学测算,按照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为主、兼顾受益面的原则综合考虑,适时慎重并合理对试点补偿方案进行调整。 第四,加强合作医疗基金筹集和管理工作。要积极探索合理、简便、有效的农民个人缴费机制,认真执行中央财政补助经费拨付办法,落实地方各级政府补助资金。省级财政等部门,要参照中央财政补助经费预拨办法,尽快确定本省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结算和拨付办法。试点县(市)必须做到基金封闭运行,保证基金安全。 第五,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农村医疗机构条件和服务质量。政府要增加投入,进一步加大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把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有机统一起来,整体推进。农村各级医疗机构要从农民的切身利益出发,更新服务观念,转变服务模式,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积极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尽心尽力担负起为参合农民提供适宜的基本医疗服务的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管,严格实行药品的集中采购,促使定点服务机构降低成本,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六,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各地要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尽快落实经办人员编制,将各级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务必做到有人办事、有钱办事。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为管理经办机构配备必要的计算机设备,保证工作需要。要加强对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管理水平和计算机操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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