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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将普遍建立并实施规范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时间:2009-10-23 16:20:01来源:[标签:出处]作者:过客
  农村特困户如果患病,生活无异于雪上加霜。11月22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我省各市将在2005年3月底前,普遍建立并实施规范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为他们解决此类问题。   四类救助对象: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持有《农村低保金领取证》或《农村社会救济证》的农村特困户;经县民政部门确认未享受公费医疗或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市政府规定应予救助的其他农村贫困居民。   两种救助形式:一是为救助对象缴纳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由县民政部门直接办理);二是对患重大疾病的救助对象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重大疾病的类型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透、腹透的;各种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白血病;重症肝炎及并发症;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住院抢救或手术治疗的;严重脑血栓急性发作住院抢救治疗的;高危孕妇住院分娩的;各市政府确定需救助的其它重大疾病。   救助标准: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由市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制定。原则上按个人应承担的医药费部分(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保险赔付、社会捐赠部分)的40%予以救助,但年累计救助额不得超过市政府规定的最高限额。   申请审批程序和发放:由本人或户主持有关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含辖有农业人口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乡(镇)政府调查核实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再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由县民政部门以现金形式支付。   据介绍,我省各市原则上要在今年底出台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朱晓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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