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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明年开始推行农村大病救助
时间:2009-10-23 16:20:02来源:[标签:出处]作者:过客
  11月24日,太原市《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出台,通过政府拨款,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明年将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农村大病救助。   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如患上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透、腹透治疗;恶性肿瘤、急慢性白血病、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溶血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结核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的其他重大疾病都可以申请救助。   救助方式采取降低医疗收费和重大疾病救助两种方式。救助标准一般控制在5000元之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0000元。具体救助办法如下: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区,资助医疗对象缴纳个人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区,对因患大病负担医疗费用难以承担的,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实行户报、村评、乡审、县民政局审批,救助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放。申请人(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报乡(镇)审核。在申请医疗救助时,申请人需如实提供以下资料:当地民政部门核发的《农村五保户供养证》、《农村村民最低保障金领取证》和《农村基本救助对象救助款物领取证》或当地民政、劳动等部门出具的其它各类证明,医院的诊断书、出院证明和需要救助病种的医疗费用收据及医疗费用明细表,社会扶贫帮困资助情况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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