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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脚踏实地的一年
时间:2009-10-23 16:21:00来源:[标签:出处]作者:贝宜可
  从白山黑水到天涯海角,中国正在广大的农村土地上进行着一次亘古未有的实验——为无力承担健康风险的9亿农民建立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大厦,这个理想预期在2010年实现。2004年,我们走过了一年。 捧起我们的收获      在江西婺源县,记者问一位刚刚报销完住院费用的农民的感受,这位农民很认真地想了一下,说:“我报销的钱不是很多,才100多块,但我觉得很温暖,因为从没有想过国家会关心自己的健康。”   2004年,细细盘点全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时,我们会发现:虽然步子迈得不是很大,但比较稳健。扎扎实实的努力都会有丰厚的回报。   2003年的7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开始试点,12月的宜昌会议以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试点工作如星星之火,在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开始燃烧,应当说,一年里我们同时收获着成绩与缺憾、经验与教训。 我们看到了成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开始形成。在试点地区,在新农合的组织管理、筹资机制、基金管理与使用、医疗救助、卫生服务机构监管等方面,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开始被农民认可,这为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积累了经验,也奠定了基础。   ——试点地区农民就医状况有所改善,医药费用负担有所减轻。可以看见的数据是,不少地方的参合农民就诊率和住院率明显升高,农民有勇气迈进医院的门了,因病造成的经济负担有所减轻,“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状况有所缓解。   ——农村医疗机构服务条件有所改善,农村卫生队伍建设有所加强。作为新农合的重要医疗服务配套工程,农村“三级网”的建设被重视起来,大家开始认识到,没有较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农民还是无法享受到新农合的实惠,为此,不少地方对医疗机构的投入有所增加,人员培训开始加强。比如,云南省各级政府去年投入1.12亿元,为580个乡(镇)卫生院和1587个村卫生室改善了基础设施条件;浙江省的许多卫生院转变服务方式,实行“驻村医生制”和“社区责任医师制”;河南省卫生院院长中,有279人是通过公开竞聘选拔的,另有200多人是下派任职的。 我们积累了经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须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和各部门协调配合,才能为试点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和政策支持。不少政府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机制,努力保证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这些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顺利开展和平稳运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必须尊重农民意愿,通过宣传教育,才能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奠定广泛的群众基础。不少试点县(市)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农民带来的好处和有关政策,解疑释惑,引导农民自觉自愿地参加合作医疗。一年的实践证明,只要真心实意从农民的利益出发,尊重农民的意愿,保护农民的选择权、参与权、监督权,使他们感受到合作医疗的好处,就能够使农民群众相信并愿意参加合作医疗。   ——必须健全监管机制,加强民主监督,才能保证试点工作取信于民。从组织上、制度上强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管理,是试点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多数试点地区在建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同时,还建立了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人大、政协都参与了这项工作。一些试点地区把合作医疗基金审计纳入当地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职责,每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全面审计,并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提交审计报告。一些试点地区不仅将基金的收支情况、医药费用的补助情况列入了村务公开的内容,还列入了乡(镇)政务公开的内容,定期向村民公布。一些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公示的办法,公布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一些试点地区设立了监督电话、意见箱,聘请了义务监督员,广泛接受参合农民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这些做法注重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增加了透明度,让参合农民感到放心,赢得了农民的信任。   ——必须提高农村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才能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多数试点地区都加大投入,努力改善医疗机构服务条件,使大多数参合农民的医疗需求能在县、乡医疗机构得到解决。实践证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须同步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医疗行为监管,这是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条件。   稳步的推动,使我们能听到更多真实的声音,有群众怀疑:“如果当年不得病,岂不是花钱给别人看病?”也有群众担心:“将来报销时是不是要跑上好几趟,会不会特别麻烦?”怀疑与担心是正常的,我们应该理性地看待这些声音。正是这些声音促进我们一步一个脚印去做工作,这项制度才会更有生命力。   2004年,不少学者已经把目光投向更长久的法律保障上,呼吁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立法的声音很多。有学者指出,要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立法保障是必然要走的途径,因为新型合作医疗是在我国农村长期实行的一项医疗保障制度,这种医疗保障制度不仅事关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也是调整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以及医疗服务机构等各方利益主体的一种制度。政府可以在其中起主导作用,但确立这种制度,需要靠立法来保障实施,以强化政府在合作医疗制度中的财政资助、组织管理和监督的责任,而不是强行要求农民参与。对农民来说,新型合作医疗事关切身利益,为切实保障各方的利益,新型合作医疗各利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都应有明确的界限,制定合作医疗相关法律法规,以法律的稳定性、强制性和权威性,才能恢复农民对合作医疗的信心和心理预期。   农村的健康保障基础最为脆弱,农民需要健康保障制度,而同舟共济的互助式合作医疗,加入了政府因素,可以使其平稳而健康地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宛如罩在农民头顶的伞,从长远来看,可以保护农村生产力,而生产力又是整个社会向前发展的重要因素。就这个意义说,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决策是影响深远,确实代表了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 数字链接   至2004年底,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310个县(市)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其中,东部地区77个,中部地区87个,西部地区146个,覆盖农业人口9504万人,实际参合农民6899万人,中西部地区参合农民4524万人。全国共筹集资金30.21亿元,各级财政补助15.01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助3.93亿元,农民个人缴费5.13亿元。截至今年6月底,已有4194.03万人次的医药费用得到报销,报销金额13.94亿元,占筹资总额的46.14%,其中,住院医药费用平均有27.25%得到报销。 2004年新农合警示牌 安徽望江:出现“假冒农民”   安徽望江县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已从40多万参加对象中清理出非农户口的“假冒农民”63人。该县在集中组织开展医疗补偿金兑付时,群众举报某乡镇一名拟得到7000多元医疗补偿金的人是“假冒农民”。有关部门接报后迅速展开调查,经核实,确认被举报者是非农户口。据了解,类似“假冒农民”多是乡镇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他们看准农村合作医疗收费低、受益大、兑付方便的有利之处,浑水摸鱼;同时也有少数人想既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又可获得一份农村合作医疗补偿,两头得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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