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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下发婴儿出生当年享受新农合保障问题的通知
时间:2009-10-23 16:22:59来源:[标签:出处]作者:山人

为使农村新生婴儿及时享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42,广东省卫生厅下发《关于婴儿出生当年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凡母亲当年参加新农合的,婴儿从出生之日起就可随母亲享受当年新农合保障,不需另外交纳参合资金。母亲未参加新农合的,婴儿出生当年不享受新农合保障。

《通知》规定:婴儿检查治疗费用,以参合母亲名字办理补偿。参合母亲与婴儿2人当年享受新农合补偿限额为参合母亲的最高补偿限额,即大病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享受住院补偿封顶线内的补偿,普通门诊享受门诊统筹最高限额内的补偿。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可申请医疗救助。

《通知》规定:婴儿在实行即时补偿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须出示出生证和母亲的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办理住院手续或门诊补偿登记,除记录婴儿姓名外,须加注母亲的姓名、身份证号等有关信息。在办理补偿时,以参合母亲名字办理补偿,在婴儿单独住院的票据、住院凭证、费用清单上,必须注明是随母亲享受新农合补偿,在报销补偿登记表的相关栏目上,记录疾病及治疗情况。实行新农合信息系统办理补偿的,在补偿栏目中选定参合母亲个人资料。婴儿就医后享受新农合补偿的凭证保管归档,个人资料要留存母亲的资料,还须留存婴儿出生证复印件作为报销补偿的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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