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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意见》缓解农民“看病难”“看病贵”
时间:2009-10-23 16:28:09来源:[标签:出处]作者:贝宜可
多管齐下,筹集合作医疗资金政策 新出台的《意见》调整了合作医疗的筹资政策。具体来说,一是要稳步提高个人缴费水平,随着农民收入的增加,到2007年,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达到不低于2004年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各区县合作医疗资金个人缴纳部分占人均合作医疗经费的比例不低于40%;二是要加大政府对合作医疗的扶持力度,加大对合作医疗资金的投入。从2005年起,各区县及乡镇政府扶持合作医疗的资金与个人缴纳资金全市平均之比不低于1∶1,2007年后及目前已达到比例匹配要求的区县,个人缴费缴纳的增量部分,政府匹配应达到1∶1;三是应充分发挥集体经济和社会团体在合作医疗筹资中的作用,企业、村集体应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资金,同时,有关部门应继续给予合作医疗经费支持,多管齐下,在逐步提高本市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总水平,逐步缓解农民“看病难”、“看病贵”。 2.37万农民享受大病统筹补偿 农村合作医疗的大病统筹补偿,提高了农民抗大病风险能力。目前,上海合作医疗基金总额的15%加上市财政扶持经费,总额在20%-30%作为郊区大病统筹基金,以支付年5000元以上高额医疗费用的补偿,截至2005年12月20日的统计,去年全市农村合作医疗约有2.37万农民享受到大病统筹补偿,人均补偿4147.77元,其中有200人享受到补偿封顶,平均达到2.78万元。这样就有效减轻了农民患大病时的经济风险,提高了农民抗大病风险能力。新出台的《意见》规定,合作医疗大病统筹补偿水平的最高限额从过去的2万元上升到不低于3万元到5万元。 加大对离土老年农民大病风险的救助力度 对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的65周岁以上的老年农民,按人均100元的标准,由各区县纳入合作医疗大病风险基金专项账户。在享受大病统筹最高限额后,个人自负超过农村年人均收入50%以上的部分,再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充性救助补偿。 “镇保”农民可以参加合作医疗门诊 《意见》这样规定,已经参加“镇保”的人员,如果要参加合作医疗门诊,只需按上年度的合作医疗全市人均筹资50%缴纳费用,镇保直接划账,个人无需另行缴费,不过需要申请。具体申请事宜可以到本地区的合作医疗办公室了解。 规范资金使用比例:小病补偿乡镇统筹,大病补偿区县统筹 本市实行“小病补偿乡镇统筹,大病补偿区县统筹”的双层运行模式:目前75%的农民门诊在村卫生室就诊,15%在乡镇卫生院就诊,区、县、市医院不到10%。《意见》对规范资金使用比例也作了相应规定,以保证基本医疗需求。筹集的合作医疗资金的70%-80%,用于门急诊及5000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其中,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医疗费用报销的总额,应不低于70%。合作医疗资金的20%-30%,纳入5000元及以上住院医疗费用区县级大病统筹资金。在保证合作医疗资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各区县合作医疗对门急诊与5000元以下住院医疗费用中可报销部分补偿比例,从过去的30%上升到不低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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