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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近九成农民将享受合作医疗有保障
时间:2009-10-23 16:32:54来源:[标签:出处]作者:山人
  2006年12月29日上午,甘肃省长助理、兰州市长张津梁主持召开兰州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会议研究并原则通过了《关于在全市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兰州市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规定》,会议还对兰州市节能工作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关于在全市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兰州市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目标是:认真总结经验,巩固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成果,于2007年在五区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市85%以上农民享受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自筹资金每年不低于10   《指导意见》指出,按照国家当前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参合”)农民补助标准(中央20元、省15元、市县5元)的要求,三县需市县两级财政补助给每个农民每年5元的资金仍由市县两级财政按6:4承担,五区在尚未被国家列入新农村推广区的情况下,需中央、省、市、区四级财政补助给每个农民每年40元资金(随着国家和省上对参合农民补助标准的变动而随时调整)暂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城关区、安宁区、西固区按4:6承担,七里河区、红古区按1:1承担。农民自筹部分标准由各县区自定,按户参保,但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对城中村的参合农民实行动态管理,随其身份的改变而自然递减)。 确保农民不吃假药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要按照自愿、互助、公开、服务的要求,坚持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的原则,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农民得实惠的原则,政策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并做到三个确保,即确保农民不吃假药,确保农民用药价格合理,确保农民就近得到优质的基本医疗服务。 利息收入也用于医疗补偿   各县区要在基线调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起付线、报销比例和封顶线。既要防止实际补偿比例过低、基金节余过多、影响农民参合的积极性,又要防止补偿比例过高而出现基金透支风险。全市情况基本相同的试点县区报销标准要相对统一,避免因差异较大,造成相邻县区参合群众对制度的误解和不满。合作医疗基金包括利息收入都要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偿,使有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发挥最大效益。 定点医疗机构现场直报费用   按照既方便参合农民报销,又便于审核的原则,参合农民在县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由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医药费用。垫付农民报销部分,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县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凭证,代理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将核准基金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在县区外住院,由参合地乡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垫付,按县区内审核报销程序进行。 贫困户参合可受资助   各县区要将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机结合起来,资助农村五保户、军烈属、贫困家庭、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中的贫困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时,对因患大病严重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农民给予救助。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并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支持农村贫困家庭的医疗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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