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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将医疗费用上涨幅度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范围
时间:2009-10-23 16:34:17来源:[标签:出处]作者:山人
  浙江省政府决定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过程中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监测评价指标体系,把医疗费用上涨幅度、医疗服务质量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情况等纳入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与定点资格和费用拨付挂钩。   浙江省政府近日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指出,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及时掌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费用变化,提高对医疗费用的监管能力。县及县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的年门诊、住院次均费用增长幅度要低于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增长幅度。而且,目录外的自费医药费用占总医药费用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5%,确因疾病需要使用自费药品、进行自费检查的,医疗机构要事先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后方可使用。   据了解,在浙江,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和特困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其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做到困难群体应保尽保。   浙江省87个有农业人口的县(市、区)目前已全部实施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2902万人,占全省农业人口的86%,累计报销医疗费用33.32亿元,1420.95万人次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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