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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县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实现互认
时间:2009-10-23 16:40:46来源:[标签:出处]作者:游侠
按照新近出台的规定,今后新农合参合人员跨区域在省内县级以上(含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只要符合转诊规定,执行同级医院补偿标准。 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参合人员在本地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需转诊,到县外就诊需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参合人员持定点医院出具的转诊证明,自转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县新农合经办机构报告;无法确诊或治疗的疾病和急危重症病人,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转诊;未履行转诊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新农合补偿比例按所对应比例降低10%。 《办法》同时明确,外出发生急诊的参合人员可就近就医,但患者家属须在发生急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其户籍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报告;对长期外出打工人员,县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当与其居住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协商,指定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工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与其签订协议,方便农民工就近看病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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