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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为农牧区困难群众办实事 大病住院政府先垫钱
时间:2009-10-23 16:41:36来源:[标签:出处]作者:过客
   10月15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极乐乡阳坡村村民冶亥个见妻子的病渐渐好转,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今年7月,他妻子患了重症肝炎,面对高额的住院费,冶亥个一直在发愁,虽然被确定为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的他家可以按比例报销医疗费,但前期几千元的住院费依然让他们觉得负担不轻。就在这时候,政府提前垫付了2000元住院费,他妻子顺利住进了医院。   今年开始实施的农村困难人口大病救助资金垫付制度,已经让冶亥个这样的家庭得到及时救助,缓解了患大病的农村困难群众的燃眉之急。而在原来的农村牧区医疗救助有关规定中,对于大病医疗救助标准是按“一次住院发生100元费用起报”的规定,救助对象在发生住院费用后才能按比例报销。在这个报销过程中,困难患者需要在前期住院治疗时自筹住院费用,如果筹不到钱就无法及时住院治疗,以至耽误治病时机。今年新实施的住院费用垫付制度,是针对患病困难群众无钱治病、无钱住院的特殊情况而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各级民政部门会及时垫付相应资金。   农村困难人口大病救助资金垫付制度,还提高了救助对象门诊费和大病救助补助封顶线的标准。大病救助资金垫付对象主要包括在本地州、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大病住院的“五保”对象和患有尿毒症(肾衰竭)、恶性肿瘤、重症肝炎(急性或亚急性肝坏死)的患者,住院治疗并持有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牧区困难人口医疗救助证的医疗救助对象。   垫付资金从民政部门预拨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支出。救助对象在乡镇卫生院治疗的最高垫付1000元,在县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最高垫付1500元,在州(地、市)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最高垫付2000元,每年每人只能申请一次。   垫付资金由县民政局直接划转到医疗救助对象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患者住院治疗结束后,相关部门再根据新型合作医疗规定予以报销,然后按照医疗救助程序和比例核销垫付资金。医疗救助补助金额超过垫付金额时,扣除垫付资金后,其余部分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支付给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补助金额小于垫付金额时,按实际应该补偿的金额结算,不足部分由救助对象缴纳。如果救助对象确实无力缴纳的,由县级政府部门按照一定程序审批后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核报。   新制度将大病救助补助最高封顶线由原来的3000元提高到了4000元,并针对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对象中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患者,新增加了慢性病定额补助。患者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并出具证明,填写慢性病定额补助审批表,由民政局、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共同审批后,每人每年可以拿到100元的定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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