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及广东省医改方案精神,根据卫生部等五部门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要求,广东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厅、中医药局等五个厅局联合对发展和完善广东省新农合制度提出指导意见。
在全面建立新农合制度的基础上,要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农合制度,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障差距。
意见中指出:要完善筹资机制,逐步提高筹资水平。要调整补偿方案,使农民群众更多受益。要加大基金监管力度,确保基金安全运行。要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要坚持便民的就医和结报方式,做好流动人口参加新农合的有关工作。要健全管理经办体系,提高经办服务能力。要加强新农合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要求各级卫生、财政、农业、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做好政策拟订、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和新农合基金的监管;农业部门要协助做好宣传推广、筹集资金和监督基金使用等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加强与新农合制度的衔接,帮助贫困农民解决特殊困难。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支持,共同促进新农合制度不断巩固完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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