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日前下发通知,对农民参加新农合同时又参加其他社会医疗保险或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报销补偿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同时参加由政府举办的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的:由政府举办的社会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原则上只能参加一种,不能重复参加。如重复参加,也只能享受一种医疗费用报销补偿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同时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的:农民可在任何一方首先办理报销理赔。首先在商业保险办理赔付的,新农合的报销补偿按其住院费用总额,减去自费药和自费诊疗项目后计算。但新农合报销补偿金额与商业保险理赔金额之和,不能大于票据医疗费用总额。
有关票据凭证的处理:如参合农民首先在商业保险办理赔付,交付票据原件的,应由收票单位在票据复印件上注明已报销赔付金额,盖上单位公章,并附上商业保险理赔支付明细凭证。如参合农民在新农合首先办理报销补偿,后到商业保险公司办理赔付的,票据原件应作为新农合报销补偿凭证保存,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向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票据复印件和报销补偿金额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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