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不予补偿应书面说明原因
和合
各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章程一般都规定了一些不予补偿的情况。有人到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报销,因不符合规定,就得不到补偿。对于不给予补偿的原因,有的经办人员能够向当事人说清楚,得到理解;有的经办人员不能说清楚,或者当事人不接受解释,就会引发矛盾,有的人还会向上投诉。
合作医疗是一种制度,既然是制度,就会有些限制条件,这些条件不是针对哪个人的,但一旦发生某人身上,往往会有些意见。作为合作医疗主管部门或经办部门,工作的目的就为群众办事,为群众服务,即使对不符合报销补偿规定的,也要说清楚、讲清楚。对待群众,不能摆一副遵守制度、符合规定就无错的样子,不能态度生硬,需要做必要的解释和宣传工作。
不予补偿也要有制度。现就这一问题提点个人看法:
首先是向群众说明不予补偿的原因或根据,如果依据清楚,当事人接受,就不需要书面说明。
如果当事人不接受解释,主管部门或经办机构应作出不予补偿的书面说明。因为不予补偿涉及群众利益,会产生法律关系。也不排除经办机构或经办人员由于对问题的错误判断,对当事人的要求作出不予补偿的处理。因此,不予补偿必须要有明确的理由,而且必须要有主管部门或经办部门的正式意见。这个说明书可以使用“新农合不予补偿答复”的形式,采用表格式,栏目分基本情况、审核意见、经办人签名等,盖报销审核专用章。“新农合不予补偿答复”表的格式由县级新农合主管部门设计,统一印制。
当事人如果还有异议,可以凭“新农合不予补偿答复”向新农合主管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意见,或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起诉。
这样处理,一方面可以保护参合人员的合法权益,给当事人一个申诉的机会,对参合人员真正负责;另一方面,也要求主管部门要有严格的制度,要求经办机构、经办人员更加严格遵守制度规定。
个人看法,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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