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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试点 五市将开个体诊所
时间:2011-07-06 00:00:00来源:中国三农市场网作者:王宇

  像国外发达城市一样,我国将来也要出现个体诊所,符合有关条件的医师将有机会申请并得到批复,这是昨天记者在卫生部官方网站公布的《关于开展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试点工作的通知》看到的。据了解,天津将作为全国5个试点城市之一。

  此次卫生部出台的《通知》要求天津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福建省厦门市、云南省昆明市等5个城市,从今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进行试点工作,鼓励有资质人员到基层和医师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乡镇、街道、村)举办个体诊所。卫生部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总体框架下,按照适度灵活的原则,批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设置个体诊所的申请。其中包括:申请者已离职或退休,身体健康;申请者为执业医师,且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保健机构累计执业满5年;申请者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请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工作时间累计满3年;申请设置的个体诊所诊疗范围与申请者的医师执业范围一致;个体诊所符合卫生部制定下发的各种诊所基本标准;申请设置的个体诊所选址符合环保要求。同时卫生部鼓励符合条件的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试点时间截至2012年6月30日。

  此次卫生部鼓励有资质人员举办个体诊所是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求试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本通知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并采取措施,鼓励有资质人员到基层和医师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乡镇、街道、村)举办个体诊所。卫生行政部门将加强对个体诊所的监督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对于个体诊所违法执业,损害患者利益的,应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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