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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不明的合同 风险谁来承担
时间:2009-10-26 08:54:37来源:[标签:出处]作者:游侠
问:前不久,城郊的刘某想租用我的鱼塘,与我达成口头协议:如果现在使用的水井出水量再增大一些,就与我签订租用合同。但对达到这一标准所需费用由谁承担没有约定。在水井改造过程中,他花掉1000元买钢管,我雇用打井队和扩充井地等花销4000余无。可没想到的是,改造后的水井出水量非但没能增加,反而还有所减少,这样,租用合同自然没有签订。几日前,刘某找到我要求我支付他为买钢管所花销的费用。对此我该怎么?赵某

  答:你们约定的达到增加一些出水量,便可签订租用合同的口头协议,也属于合同的一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又不违背法律,应依法认定有效。在对改造水井费用没有明确约定责任的情况下,双方都自愿进行了投入,共同为实现合同目的作了努力。这种投入行为应视为自愿的、共同的责任义务行为,符合《合同法》关于“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合同法》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就是——合同正义,即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对合同风险与负担应合理分配。如果将没有约定的责任、义务都算在某一方的头上,是不符合“公平正义”的合同原则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157条也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据此,如果划分责任与赔偿损失,你们应当互相进行赔偿,那么,你的损失远远超过对方的损失,而且你的损失不仅包括当时投入的损失,还应包括今后因水量减少所遭受的无限期的生产经营损失。如果对方起诉你,你完全可以提出反诉。其二,你还可以要求刘某适当补偿你的损失,如果不被接受,也可起诉。(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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