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昨日在其网站上公布了《精神卫生法(草案)》全文,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草案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检查;凡违背他人意志进行检查以及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由公安机关送诊
草案明确指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强迫任何人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为依据。
草案规定,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属于流浪乞讨人员且查找不到其监护人、近亲属的,由当地民政等行政部门按照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制度的职责分工,帮助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草案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其监护人、近亲属并应当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其中,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并通知其监护人、近亲属。
一般不得强制住院治疗
我国从1985年开始起草《精神卫生法》,但历时26年仍未出台。难点之一就是如何解决精神病人非自愿住院治疗(强制治疗)问题。
为了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草案对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作了全面规定。
草案明确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由患者自主决定。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诊断结论表明精神障碍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限制其离开医疗机构。
草案规定,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对非自愿住院医疗结论有异议的,可以选择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复诊;对复诊结论有异议、要求鉴定的,由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自主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诊断、鉴定结论表明当事人不是精神障碍患者或者不需要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限制其离开医疗机构。
造成“被精神病”要负法律责任
草案还对违法进行精神障碍检查和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草案规定,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以及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为依据将就诊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因故意或者疏忽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相关责任人将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开除、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将受到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以及被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的司法鉴定人,将终身不得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观点
卓小勤:尽快出台《精神卫生法》防止“被精神病”
北京中医药大学教授、卫生法专家卓小勤表示,精神卫生立法非常迫切。我国现在的精神病人收治制度基本上处于无序状态,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陷入各行其是的混乱状态,产生了许多“被精神病”——— 明明是健康的人却被当做精神病人收治关押、剥夺人身自由,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尽快出台《精神卫生法》可以结束过去无序的状态,最大限度保护精神病患者的权益,防止“被精神病”。
不过,卓小勤指出,征求意见稿中使用的“精神障碍患者”一词并不准确,应用“精神病患者”。因为“精神障碍”是临床表现,而“精神病”是病名,为特定的概念。不是所有的精神障碍都是精神病,短暂的精神障碍就不是。“这需要严格区分和定义。否则一些有精神障碍的患者被扣上‘精神病’的帽子,受到社会歧视,一生都受影响。”
卓小勤认为,由于法律修订很困难,一些程序性的内容如非自愿入住院程序、司法鉴定程序等应当另行制定,作为配套文件出台。如果都写出可能会挂一漏万,而且不够具体。并且,“程序性的东西需要在实践中摸索,在实践中会发现立法的不足,程序不成熟时不应该以法律的形式固定。”
此外,卓小勤还指出草案章节和体例比较乱,一些内容不够严谨和具体,操作性不强等。他表示,会将自己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对草案的建议反馈给决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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