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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提高2012年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报销水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3-01-30 00:00:00来源:中国农副产品供销网作者:张海

粤卫〔2012〕6号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有关工作会议精神,让群众享受到更高更好的医疗保障,进一步提高我省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现就做好2012年新农合医疗补偿报销水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落实财政补助资金
2012年各级财政对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新农合的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240元。各地要认真落实好财政补助资金,并确保按时足额到位。有条件的地区应结合当地实际,加大筹资力度,提高筹资水平,让群众得到更多实惠。
二、完善补偿方案,提高保障水平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新农合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统筹地区的指导,规范和统一辖区内各统筹地区的补偿方案。各新农合统筹地区要在综合分析历年补偿方案运行和基金使用等情况的基础上,结合筹资标准的提高,优化调整统筹补偿方案。
(一)提高住院补偿标准。
2012年,新农合镇、县、县外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不低于80%、70%、50%。新农合统筹区域内政策范围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70%以上,住院费用个人支付比例力争控制在50%以下。个人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15万元。
(二)实现门诊统筹和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地区全覆盖。
未实行门诊统筹或特殊病种门诊补偿的地区要抓紧落实方案,在2012年第一季度内实现门诊统筹和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地区全覆盖,包括村卫生站门诊统筹。人均门诊统筹基金应不低于50元。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封顶线提高到3万元,纳入住院统筹金支出。
三、进一步推进重大疾病保障试点工作,减轻农村居民医疗费用负担
各地要大力推进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在全面开展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的基础上,扩大重大疾病救治试点的病种范围,将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疾病、终末期肾病、耐药性结核病等疾病纳入试点范围。重大疾病保障工作要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的临床路径、诊疗标准及限额结算标准,推行按病种限额付费,推进诊疗规范化,限制费用标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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