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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3-01-30 00:00:00来源:中国农资供销网作者:易欣

关于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卫办〔2011〕72号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省管新农合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救治医院:
目前,全省各地正在全面开展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现就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定点收治医院与病种费用标准。各地全面开展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应按照省卫生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2010〕129号)要求执行。目前,定点收治医院为粤卫〔2010〕129号和省卫生厅《关于确定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等医院为我省农村儿童先心病与白血病救治医院的通知》(粤卫办函〔2011〕251号)确定的范围,定点医院的范围将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定点收治医院申报程序和入选条件的通知》(粤卫办函〔2011〕317号)逐步扩大。定点收治医院的试点病种费用标准,按照省卫生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诊疗标准与限额结算标准的通知》(粤卫〔2010〕193号)执行。
二、两个以上病种的限额结算标准。儿童同时患试点病种两个以上疾病的,限额结算标准按病种限额费用之和计算,仍实施限额范围内按实际费用结算的方式。
三、并发症和其他疾病同时治疗费用处理。儿童同时患其他疾病需要一并治疗,或治疗过程中出现并发症的,按照粤卫〔2010〕193号文规定执行。
四、封顶线限制有关规定。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实行限额结算方式,不设起付线和不受封顶线限制。如重大疾病报销补偿金额超过新农合年度补偿封顶线,患者年内因其他疾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则不得办理补偿;如重大疾病报销补偿金额未超过新农合年度补偿封顶线,患者年内因其他疾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仍可办理补偿,但重大疾病补偿费用加其他疾病住院补偿的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新农合年度补偿封顶线。
五、医药费用报销范围。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不受省卫生厅2010年制定的《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及《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范围》限制,符合粤卫〔2010〕193号文件有关临床路径规定的诊疗规范的费用均可纳入报销范围。
六、诊疗规范外费用的处理规定。在治疗过程中,因部分患者要求选择临床路径外手术方案,医疗费用在限额结算标准内的,新农合经办机构按标准予以报销和补助。造成医药费用超过限额结算标准的,超过部分由患者承担,新农合经办机构只按限额结算标准予以报销和补助。
患者要求选择临床路径外手术方案的,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除要写明要求所选择临床路径外的手术方案外,还要写明同意自付由此造成超过限额结算标准部分的费用。定点救治医院在患者提出选择临床路径外的手术方案时,应告知患者所需增加的医药费用详细情况,以及超过限额结算标准部分的医药费用由患者自付的政策。定点收治医院向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报送有关补偿材料时必须附上患者的书面申请。
七、医疗事故费用的处理。患者在收治医院就诊中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因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收治医院承担。
八、《广东省农村儿童白血病和先天心治疗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有效期。白血病一个疗程须多次治疗,《审批表》在疗程期间有效,无需每次治疗填报及提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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