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办函〔2011〕251号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省管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高州市人民医院:
根据《关于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意见》(卫农卫发〔2010〕5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依据《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粤卫〔2009〕3号)规定,经研究,确定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东省中医院、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高州市人民医院、武警广东总队医院9家医院为农村儿童先心病救治医院;确定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3家医院为农村儿童白血病救治医院。
请各救治医院自觉遵守我省新农合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严格按照省卫生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诊疗标准与限额结算标准的通知》(粤卫〔2010〕193号)要求执行,保证医疗质量,控制医药费用,确保农村儿童两类大病救治取得明显成效。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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