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卫农基〔2009〕17号
各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充分发挥定点医疗机构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中的作用,更好地为广大参合农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省卫生厅制定了《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市、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价指标(试行)》,现下发给你们。请各市认真组织做好对辖区内市、县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评价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于7月底前报省卫生厅。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评价工作由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实施。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评价指标由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考核评价工作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二OO九年五月二十日
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