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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域外就医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3-02-01 00:00:00来源:中国农副产品供销网作者:柯静

石新农合联办〔2007〕7号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域外

就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现将《石家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域外就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联席会议办公室反映。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四日

石家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域外就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方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群众(以下简称参合农民)县域外就医,减轻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负担,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石家庄市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县(市)内的所有参合农民。

第三条县域外就医实行逐级转诊和双向转诊制度。

第四条县域外就医实行在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执行不同补偿标准的制度。

第五条参合农民在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域外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合农民先自付全部费用,凭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本、诊断证明、出院小结、费用票据(费用明细清单)到户口所在地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合管中心)核销。县(市)合管中心根据《石家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乡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名录》上就诊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依照本县(市)对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进行诊疗

1、因外出打工在石家庄市农民工定点医院(石家庄市第二医院)就医的,参合农民先自付全部费用,凭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本、诊断证明、出院小结、费用票据(费用明细清单)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合管中心核销。石家庄市农民工定点医院(石家庄市第二医院)应严格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进行诊疗,目录内药物及诊疗项目费用占各自费用总和的比例不低于80%。县(市)合管中心按照本县(市)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化验费等项目费用,依照物价部门规定的县级医疗机构的标准纳入补偿范围,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计入)

2、因患有传染病或被确定为疑似传染病患者的,按照《石家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传染病就医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3、转诊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参合农民先自付全部费用,凭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本、诊断证明、出院小结、费用票据(费用明细清单)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合管中心核销。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和服务协议进行诊疗。县(市)合管中心按照本县(市)与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签定服务协议内约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4、转诊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参合农民先自付全部费用,凭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本、诊断证明、出院小结、费用票据(费用明细清单)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合管中心核销。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和服务协议进行诊疗。县(市)合管中心按照本县(市)与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签定服务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5、参合农民在河北省境内其它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合农民先自付全部费用,凭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本、诊断证明、出院小结、费用票据(费用明细清单)到户口所在地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合管中心)核销。

6、参合农民因外出打工在河北省境外其它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合农民先自付全部费用,凭在外务工单位的证明、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本、诊断证明、出院小结、费用票据(费用明细清单)到户口所在地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合管中心)核销。

第六条参合农民在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域外其它医疗机构就医的执行本县(市)域外就医补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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