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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了费却没拿到《新农合证》因病住院医疗费找谁报销?
时间:2012-03-30 16:48:27来源:作者:
    村民按有关规定向村干部缴纳了新农合费用,村干部也以村里的名义开具了收据。然而,村民的孩子因病住院治疗需要报销医疗费用时,却发现自己家人的《新农合证》被村干部漏办了,无法报销医疗费。于是,村民与村委会之间展开了一场诉讼。
    张某是九江县人。2010年11月中旬,张某将一家三口的90元新农合基金连同家庭户口簿复印件,交到村委会办理2011年的新农合医疗证的村干部吴某手中。拿到吴某开具的收据后,张某就外出打工了。
    2011年4月,张某因孩子生病住院,赶回家看望。孩子出院后,张某决定处理孩子医疗费的报销事宜。当张某来到村部领取《新农合证》时,却发现自己一家人的《新农合证》都被漏办了。
    于是,张某找村委会理论,村领导认为:该款是原村干部吴某个人挪用,应该由吴某个人承担责任,由于吴某已经被村委会开除,因此,村委会对张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由于吴某已被村委会开除,加上村里的现任干部不同意承担责任,于是,张某决定将村委会上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村委会按照新农合待遇承担孩子住院时的医疗费用。
    九江县法院受理此案后,立即对该案进行了调解。
    村委会代表辩称:吴某虽然当时是村干部,但没有将张某所交的90元新农合基金交给村委会,而是被吴某挪用了,村委会当时并不知情,村委会并没有过错。因此,村委会不应承担赔偿孩子住院医疗费的责任。
    而张某坚持认为:吴某虽然没有将自己所交的90元新农合基金交给村部,但是收据是以村部名义开具的,应该视为村部已经收到该款,至于该款是否被吴某挪用,是属于村委会在管理上存在漏洞的问题。因此,村委会当然应该按照新农合待遇承担孩子住院时的医疗费用。
    最终,法院对张某的主张给予采纳。
    九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曹茂幸认为,从该案的情况来看,张某在自己参与新农合制度管理上不存在任何过错;而村委会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导致《新农合证》被漏办。因此,责任全部在村委会。
    曹茂幸分析,首先从张某的行为来看:张某是按照新农合政策的规定自觉进行缴费;张某持有村委会代收90元新农合基金的收据;张某也符合“新农合基金每年筹集一次,按自然年度运行。每年第四季度开始收缴农民次年参合自缴费用,年底基本完成,外出务工、经商农民个人参合费用收缴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至春节前后,但不超过次年的2月底”的规定。
    其次从民事法律关系来看:村委会明显存在过错责任。张某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了一家三口的新农合基金90元,并持有村委会的收款收据,但没有为张某一家办理好《新农合证》手续,属于“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行为,也就是村委会在管理上存在漏洞所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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