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统一税
一、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下列物资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1、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它物料(其它物料系指外商投资企业建厂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下同);
2、和营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它的物料;
3、经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企业以增加资本所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生产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它物料;
4、合营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
二、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对原油、成品油等产品和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免予征收工商统一税。
这里说明两点: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免税,只限于企业直接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委托外贸企业和其他企业代理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对于生产的产品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的,应照章征收工商统一税;二是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为解决本企业外汇收支平衡暂时存在的困难,经外经部门批准后,在一定期限内申请购买国内产品出口的,可免征工商统一税,未经批准的,应照章征收。
三、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转让给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可凭海关报关单等手续,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免征生产环节工商统一税的手续。
四、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批发业务的收入暂免征收工商统一税。
所得税
一、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二免三减"),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二、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企业和在贫困地区开办的企业,在享受"二免三减"税收优惠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局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所得税。 三、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先进术企业在享受"二免三减"税收优惠后,可以延长三年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用于该企业再投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如果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六、在湖南省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可减按15%。
地方税收
一、在湖南省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免征地方税(包括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下同)十年,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免征地方税五年。
二、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和原材料基础工业企业以及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税。
"三来一补"业务涉及的税收优惠
一、对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原材料(包括辅料和包装料)、零部件;以及接受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经批准接受外商赠送的设备和物料 ,在进口环节免征关税和产品增值税。 二、凡是外商来料、来件部分占产品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和零部件总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企业,对其生产的产品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对其加工装配所得的收入(工缴费收入),从同类产品取得的第一笔收入起,在三年内,国营企征营业税(增值税),集体企业免缴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
三、对补偿贸易企业生产的产品,在生产环节照章征收产品税或增值税,产品出口时再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四、接受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有的在初期所得工缴费收入不足以低付实际费用,而由财政部门给予补贴的,对该项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增值税)。
五、对外贸部门为企业组织加工装配业务,从加工装配工缴费中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增值税)。
六、接受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的企业,如果转托其他工厂加工、装配、在外商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所签的合同范围以内的,且所得的工缴费又实行外汇留成的,可比照转托企业享受该项的征免税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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