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按照下列审批权限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一次性开发土地不足三十五公顷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土地三十五公顷以上不足七十公顷的,以及在设区的市市区内一次性开发土地不足三十五公顷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一次性开发土地七十公顷以上不足六百公顷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一次性开发土地六百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什么是土地整理,对土地整理有哪些优惠政策?
土地整理是指通过采取各种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由县、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可以共同投资,共同受益。
土地整理后增加的耕地面积,可以用作充抵建设和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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