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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为省钱低报保价 货物丢失后应否担责
时间:2009-10-28 17:09:59来源:[标签:出处]作者:赵慧
小孙花8000元从网上购买了一部照相机,她与这家异地的销售公司通过传真方式签订了合同,约定交货地为北京,该公司通过快递的方式送货。   

  ◆提 问◆

  小孙花8000元从网上购买了一部照相机,她与这家异地的销售公司通过传真方式签订了合同,约定交货地为北京,该公司通过快递的方式送货。

  小孙付了全部货款后,销售公司将照相机交由某快递公司承运。为了节约成本,在保价时,该销售公司声明照相机价格为300元。

  后来,照相机在运输途中丢失,快递公司只同意在声明价格的范围内赔偿300元。小孙无法接受这样的赔偿,她想让销售公司返还照相机货款8000元。

  小孙想问,她的要求合理吗?

  ◆回 答◆

  北京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大庆认为,小孙的要求合理,她可以要求销售公司返还照相机货款8000元,也可要求销售公司再为其邮寄一台相同型号的照相机。马大庆表示,既然双方通过传真方式订立了买卖合同,便表明小孙与销售公司已经形成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在北京,在小孙已将全部货款交与销售公司的情况下,销售公司只有将照相机完好无损寄到小孙手中,其合同义务才算履行完毕,双方买卖合同才算完成。

  实际情况是,因销售公司与快递公司所形成的承运合同出现问题,产生的纠纷应由承运合同双方解决,照相机的损失与小孙无关。由于销售公司未能将照相机寄到北京,便可视为其尚未履行与小孙的买卖合同义务,属合同违约,小孙可以要求其返还照相机货款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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