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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一消费者用12年打赢10平方米的官司
时间:2009-10-28 17:10:47来源:[标签:出处]作者:赵慧
  联建房摇身变为商品房,将合格工程说成是优良工程,房屋面积比合同约定短缺10.76平方米……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年69岁的辽宁省大连市消费者丁延生整整奔波了12年。   

   本报大连讯 联建房摇身变为商品房,将合格工程说成是优良工程,房屋面积比合同约定短缺10.76平方米……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年69岁的辽宁省大连市消费者丁延生整整奔波了12年。4月23日,拿着去年11月27日已获胜诉的终审判决书,丁延生依旧高兴不起来,当日上午,他又去了一趟法院了解强制执行的进展情况。

  1996年12月23日,丁延生的妻子王秀亭在大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了一套房屋,与大连利达房屋开发公司(现更名为大连艺鹭锋房屋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全额交款,卖方出具了辽宁省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随后交付了房屋。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约定,有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质量为优良,房屋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春柳街珍珠巷13号楼内,面积为162.90平方米,总价款305365元等。

  购房后,丁延生到大连市房屋产权交易所办理产权登记。由于该房没有政府商品房立项批文,属于联建房项目,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没有获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故交易所拒绝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等手续。他来到大连市质检部门查询,方知大连利达房屋开发公司卖给自己的房屋是合格工程,而非合同中承诺的“优良”。后经过大连市房地产测绘中心测绘并出具房屋面积认定书,证实房屋面积比合同约定短缺10.76平方米。就以上事实,丁延生多次与开发商交涉不果,他一纸诉状将大连利达房屋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依法承担商业欺诈和面积短缺的法律责任。

  2000年,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丁延生败诉,理由是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已经履行,没有面积短缺的证据。这样的判决让丁延生不能接受,便申诉到大连市人民检察院。2001年8月15日,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抗诉,并在抗诉书上写明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同时并列举了开发商已经构成欺诈,要求发回再审。

  2002年10月24日,沙河口区法院再审后,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丁延生不服该判决,上诉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直至2008年11月27日,大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在规定时间内,大连艺鹭锋房屋开发公司赔偿房屋短缺面积等价款15万元,大连艺鹭锋房屋开发公司负责办理该房屋产权证,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至此,这起12年的房屋纠纷案以购房者的最终胜诉告终。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按照有关规定,联建职工解困房其中的存量房,由于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不属于商品房,当时不允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人士认为,开发商故意隐瞒了这些事实,诱使消费者做出购买房屋的错误选择,涉嫌商业欺诈。

  在12年的诉讼过程中,丁延生不断向相关各级单位反映该案的情况,累计发出了700多封信件,每次都是实名反映问题。丁延生说,一个购房者和一家房地产开发商打官司,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们有理,就应该伸张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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