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问◆
黄某通过中介公司要购买孙某的房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交易成立,黄某支付其服务费4万余元。
之后,黄某向中介公司支付了服务费。不久,黄某与孙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交给中介公司6000元,由其代办银行贷款。后因孙某出具的该房屋的相关资料不符合银行贷款要求,最终黄某无法办理贷款。
经协商,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解约书,约定房屋买卖双方在免责的情况下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孙某返还黄某已支付的房款。
随后,黄某找到中介公司,要求其退还服务费及代办贷款的有关费用。中介公司认为,双方已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介公司促成黄某与卖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故不同意退还服务费,因未办成贷款,可退还代办贷款的相关费用。
黄某想问,中介公司的说法是否有理?他能否要求对方退还服务费?
◆回 答◆
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艳玲表示,按照《合同法》规定,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上述纠纷中,因黄某的贷款未予通过,而中介公司、黄某及孙某三方经过协商约定在免责的情况下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表明三方均没有违约责任。因黄某通过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未能达成买房的目的,则可以认定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未能促成黄某购房成功。根据《合同法》第427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黄某可以要回服务费,但应扣除中介公司能够证明的支出资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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