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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獒跳楼砸瘫无辜行人 养狗人被判赔偿95万余元
时间:2009-10-28 17:10:58来源:[标签:出处]作者:赵慧
  一只藏獒从9楼跳下,将楼下的行人砸伤致残。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藏獒主人赔偿伤者95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一只藏獒从9楼跳下,将楼下的行人砸伤致残。伤者将藏獒的主人诉至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藏獒主人赔偿伤者95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诉讼案由 2007年6月3日上午,一只40公斤重的藏獒从重庆市九龙坡区直港大道一栋居民楼的9楼跳下,刚好砸中路过此地的重庆巴蜀中学张老师的头部。藏獒当场摔死。张老师倒地后昏迷不醒,医院诊断其为脑震荡,脑内血肿,颈二椎体骨折,胸部以下瘫痪,后经鉴定为一级伤残。经调查,藏獒的主人是位于该栋居民楼顶楼的晏某。出事后,晏某表示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并将10万送到医院用于伤者治疗。

  2007年8月,张老师将藏獒主人晏某夫妇诉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费、误工费等共计153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30万元。

  ●法院判决 2008年8月,九龙坡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由晏某夫妇赔偿各项费用总计71.3万元,其中精神损失费5万元。双方均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因饲养动物管理不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由动物饲养、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张老师是在正常通行过程中被高空坠落的动物砸伤的,无任何过错,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在一审法院的判决中,晏某夫妇须赔偿张老师护理费18.8万元。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参照的是职工工伤护理费的计算方式,按照社会平均工资40%的标准计算护理费,每月为769元,这与目前重庆市实际的劳动力价格相差悬殊。张老师身受重伤住院,由其两名亲属进行护理正常合理。二审法院按照有关部门公布的2007年重庆市劳动力市场护理人员工资标准的上线,即每月1500元主张1人的护理费用,计算20年,共36万元。因此,二审改判本案赔偿的护理费总计为376766元。

  一审法院认定,晏某夫妇赔偿张老师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由于饲养动物管理不善,使张老师的身体健康、家庭生活和事业遭受严重伤害与沉重打击。因此,判决晏某夫妇赔偿张老师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据此,今年3月18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晏某夫妇赔偿张老师95万余元,除去已经给付的10万元,晏某夫妇还须赔偿85万元。

  ●法官说法 “该案是全国因饲养动物引发的侵权案中,赔偿金额较高的一宗。”承办该案的重庆市第五中院法官胡智勇告诉记者,二审判决放弃了法院沿用的参照工伤护理费赔偿的计算方法,突破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他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应参照工伤,按照判决时当地的护理行业的平均劳务报酬标准计算。该案参照当地劳动力的市场价格,以护工的工资为参照,这样更准确,避免了地区差异。

  胡智勇表示,凶猛动物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动物的饲养管理人应当加强管理,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否则,不但给他人造成痛苦,饲养管理人也将招致重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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