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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遇“石头阵”受损找谁负责
时间:2009-10-28 17:10:59来源:[标签:出处]作者:赵慧
江苏省南京市一立交桥路面上出现散落的石头,导致6辆车受损。有关人士表示,公路管理部门有义务保障行驶安全。    江苏省南京市一立交桥路面上出现散落的石头,导致6辆车受损。有关人士表示,公路管理部门有义务保障行驶安全

不久前,江苏省南京市市民肖先生在该市栖霞区柳塘立交桥上遭遇一起莫名其妙的车祸。当他驾车行驶上桥面时,前方突然出现一个“石头阵”,“十多块大石头几乎把几个车道的路面全部铺满,想避让已经来不及了。”肖先生说,就这样,他的车子硬生生被石头撞损。当晚,与他有着同样遭遇的还有另外5辆车。在此事件中,相应的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呢?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事件回放
“石头阵”损伤6辆车
据肖先生介绍,今年2月25日晚上7点左右,他驾车沿南京市郊外的栖霞大道向市区行驶,经过柳塘立交桥时,车子开上桥面坡顶即将下坡时,前方路面突然出现不少大石头。等他借着灯光看清时,车子已经撞了上去,只听“咔嚓”一声,车被卡住了。肖先生下车仔细一看,只见由东向西4个车道上,除了应急车道外,其余3个车道上布满石头,貌似一个“石头阵”,约有20多米长,其中大部分石头都在40立方厘米左右,不管什么车经过,都难以避让。肖先生当即检查了一下,发现车子的前保险杠被撞出一个大缺口,车牌掉了,发动机也有擦伤。肖先生称,在他前后,还有5辆车受损,其中包括两辆轿车、两辆面包车、1辆公交车。
随后,肖先生报了警。据赶到现场处理此事的交警介绍,当时发现多辆机动车因撞了石头而受损,有的车子被撞得漏油,经仔细勘查及事后调看了相关路段的临控录像,确定这些石头是一辆渣土车上散落的。目前,警方正在追查那辆肇事渣土车。
另据了解,事后,肖先生共花费5000多元维修车辆,其他受损车辆也都进行了维修。
●律师观点
肇事车应承担主要责任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所律师蒋德军认为,这起事故的当事人有三方,第一方是事故“原凶”渣土车车主。由于该车在行驶过程中,抛散了障碍物,导致行经此路段的多部车辆受到损害,渣土车车主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第二方是公路管理部门。公路管理部门有义务保障公路的完好畅通,在此事故中,公路管理部门没有及时清除路障,导致多部车辆接二连三碰撞受损,故应承担适当的责任。第三方为受损车辆车主。车主在行驶过程中,对路面情况疏观察,未做到安全驾驶,对事故的发生存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所占比例较小的民事责任。
蒋德军表示,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肖先生等车主可向肇事车辆车主和当地公路管理部门进行索赔。
车主要有证据保护意识
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骏认为,目前,在没有追查到肇事车辆的情况下,肖先生可先行向公路管理部门索赔。
徐骏称,随着燃油税政策的出台,车辆虽然不缴纳养路费了,但实际上已经通过购买燃油的方式交了钱。司机驾车上路行驶,意味着和公路管理部门建立了合同关系,公路管理部门有保障他们安全行驶的义务。根据交通部修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中的规定,“……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所以,公路管理部门有义务对其管理的路段进行清理,以保障公路的安全的畅通,因疏于管理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即使经调查石头是渣土车辆遗洒的,公路管理部门仍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徐骏表示,针对车辆受损一事,车主可以两步同时进行,一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二是与公路管理部门协商索赔。若协商未果,车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徐骏提醒广大车主,要有证据保护意识,即在事故发生后,可以用数码相机或手机将车辆受损情况及路面受阻状况拍下来,作为取证材料。
●相关案例
为躲石块酿车祸 公路公司担责八成
  2002年2月,北京杰信桑奇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奇公司)司机庄某驾驶小客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庄某突然发现前方有一石块,躲闪不及与石块相撞造成车辆爆胎跑偏,又与一大货车相撞后剐擦,造成乘车人蒋某重伤致残。蒋某将庄某、桑奇公司和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省高速公路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三者连带赔偿其因该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8.47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令河南省高速公路公司赔偿蒋某各项损失共计22.53万余元。
河南省高速公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04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速公路公司虽举证证明自己已履行了巡查义务,但不能证明其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认定该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蒋某各项损失共计18.82万余元,桑奇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障碍物酿车祸 公路管理方赔偿损失
   1997年11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县(现为江宁区)东山镇副业公司驾驶员孙某驾驶轿车搭载4人,沿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途中,因前方路中央有一堆物品急打方向盘避让,结果撞上护栏,孙某无恙,搭载的4人一死三伤。经交警勘察,路中央那堆物品是一卷防雨布,该事故为意外事故,孙家福无违章行为。
事后,副业公司于1998年10月以高速公路管理处收车辆通行费后未履行保障道路安全畅通的义务,导致自己遭受巨额财产损失为由,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2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致副业公司的车辆在正常行驶中发生事故的路障,本应由高速公路管理处及时发现并清除。该处因疏于巡查未能发现并清除该路障,是未履行其应尽职责与合同义务,应当对这次事故给副业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令高速公路管理处赔偿副业公司损失费142658元。高速公路管理处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年8月,南京市中院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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