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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有权划扣储户的个人存款吗
时间:2009-10-30 09:00:17来源:[标签:出处]作者:赵慧

  案情

  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通常是在月初或上月月底发放下月的工资,张某所在学校把其当月工资1094.88元划到工资卡上的当天死亡。银行应学校请求,将张某的1094.88元存款扣划给了学校……

  赵爱玉的丈夫张某系洛阳市某学校的工作人员。发工资之日,学校将张某的工资1094.88元划入其在洛阳市某银行的储蓄账号中。同日,张某因伤治疗无效死亡。妻子赵爱玉处理了张某的丧事后到洛阳市某银行支取存款时,发现银行应学校请求,已将张某的1094.88元存款扣划给了学校。

  学校认为,在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通常是在月初或上月月底发放下个月工资,而张某在学校把其当月工资划到工资卡上的当天死亡,张某没有付出劳动,不应获得该笔款项的所有权。

  赵爱玉因索要该笔存款多次与学校协商未果,遂诉讼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洛阳市某银行向原告支付张某的工资1094.88元,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该笔工资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审判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洛阳市某银行应学校的请求,将储户张某名下存款划走的行为,违反了《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洛阳市某银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张某名下的存款1094.88元及相关利息付给原告赵爱玉。

  评析

  本案涉及问题:只要是储户账户上的存款,即应视为储户合法拥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要求撤销其行为,学校应当通过协商或诉讼等合法途径行使自己的权利。

  《银行法》第29条规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此规定,除法律规定的机关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查询、冻结、扣划储户的存款。赵爱玉的丈夫张某在洛阳市某银行办理了普通存折后,双方之间已经形成储蓄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应当严格依照储蓄合同的权利义务履行合同。同时,《银行法》第6条规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而被告银行却仅仅依据张某生前所在单位的请求,将其工资予以扣划,返还给学校,其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构成违约。

  学校将工资打到银行张某的工资卡上后,即视为张某合法拥有了该笔款项的所有权。即使是因为他人的重大误解或非出于真实意思而使张某不当得利,也无权要求撤销其行为,银行也无权私自扣划该笔款项,校方应当通过协商或诉讼等合法途径行使自己的权利。

  本案赵爱玉在其丈夫死亡后,即依法继承了张某包括工资卡上存款在内的所有遗产。因此,被告违法扣划张某账户上存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在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中,通常是在月初或上月月底发放下个月的工资,而张某在学校把工资划到工资卡上的当天死亡,虽然张某没有付出劳动而不应获得该笔款项的所有权,但银行作为张某和学校劳动合同的第三人、张某和银行储蓄合同的相对人,则无权对该款予以扣划,其行为不被现行法律法规所允许。

 (作者:于风卫 李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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