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调查取证、事实明确的基础上, 12315工作人员进一步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明确了赔偿责任,同时,为尽量减少消费者损失,多次与邮政局有关负责人进行沟通协商,向其详细宣讲中消协发布的《良好企业保护消费者利益社会责任导则》,劝导作为全国性的知名企业应作落实社会责任的模范,在提供优质的服务的同时,全力保护消费者利益。最终,邮政局采纳了工商局的建议,本着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同意除按规定赔偿2倍邮资即40元的赔偿外,另给予贾女士部分损失补偿360元,历时近一年的邮寄手机服务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
评析:
《邮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非保价邮包,按照邮包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是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 349条规定:“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短少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二倍” 。因贾女士在邮寄时未办理保价业务,故只能获得所付邮费的2倍即40元的赔偿。故此12315指挥中心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邮寄时,要根据物品实际价值签订“等额保价”合同,保管好发票和收据等邮寄凭证,以便出现问题时得到合理赔偿。
案例 2:
“特价商品”不等同于“处理品” 今年4月,消费者裴某在文安县某超市鞋类专柜购买“花花公子”、“报喜鸟”牌皮鞋各一双,一个月后,“花花公子”皮鞋出现断线,“报喜鸟”牌皮鞋鞋底出现开裂。经销商以商品为特价商品为由拒绝退换(超市销售鞋品的发票上注明特价不退换)。于是消费者申诉至文安县12315申诉举报中心。经工商人员解释“特价商品”和“处理品”的区别后,超市为裴某更换了两双正品皮鞋。评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不属于不正当竞争。也就是说,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可以低于成本进行处理;《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而谎称是正品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这条的含义,应该把“处理品”列入在非正品的商品之内;《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销售‘残次品’、‘处理品’、‘等外品’等商品而不予标明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也就是说,商家在销售处理品时,应作明确的标注。商品交易过程中,商家为达到一定的经营目的,比如广告宣传、商品促销、商业竞争,而在一定限度内降价销售商品(被降价的商品并不存在质量问题),这种商品叫做特价商品或打折商品。消费者购买了这样的商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的话,商家必须履行三包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任何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都是违法的。
而处理品是商家对即将过期的、积压的、有残次并尚有一定使用价值的产品低于成本销售的一种销售行为。商家在销售这种商品时,必须做出明示,使消费者了解其缺陷。商家通过明示销售处理品的行为,不再对消费者承担三包责任。 因此,商家常常以消费者对“特价商品”、“处理品”等概念的混淆来逃避其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 |<< << < 1 2 > >> >>| (作者:河北省消费者协会)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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