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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消协:12315处理的典型案例分析
时间:2009-10-30 09:00:21来源:[标签:出处]作者:赵慧
案例 1: 特快专递丢失物品获合理赔偿   去年 7月份冀州市贾女士为在外地上大学的女儿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了一部价值950元的手机,一个星期后贾女士的女儿未收到,到邮政局查询得知该手机已在邮寄途中丢失。贾女士提出全额赔偿要求,邮政局以贾女士未办理保价业务为由,坚持只能给予40元的赔偿金,双方争执历时近一年仍未达成一致意见,贾女士怀着最后一线希望诉至冀州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

  在调查取证、事实明确的基础上, 12315工作人员进一步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明确了赔偿责任,同时,为尽量减少消费者损失,多次与邮政局有关负责人进行沟通协商,向其详细宣讲中消协发布的《良好企业保护消费者利益社会责任导则》,劝导作为全国性的知名企业应作落实社会责任的模范,在提供优质的服务的同时,全力保护消费者利益。最终,邮政局采纳了工商局的建议,本着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同意除按规定赔偿2倍邮资即40元的赔偿外,另给予贾女士部分损失补偿360元,历时近一年的邮寄手机服务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

评析:

  《邮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非保价邮包,按照邮包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是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 349条规定:“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短少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二倍” 。因贾女士在邮寄时未办理保价业务,故只能获得所付邮费的2倍即40元的赔偿。故此12315指挥中心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邮寄时,要根据物品实际价值签订“等额保价”合同,保管好发票和收据等邮寄凭证,以便出现问题时得到合理赔偿。

案例 2:

   “特价商品”不等同于“处理品”   今年4月,消费者裴某在文安县某超市鞋类专柜购买“花花公子”、“报喜鸟”牌皮鞋各一双,一个月后,“花花公子”皮鞋出现断线,“报喜鸟”牌皮鞋鞋底出现开裂。经销商以商品为特价商品为由拒绝退换(超市销售鞋品的发票上注明特价不退换)。于是消费者申诉至文安县12315申诉举报中心。经工商人员解释“特价商品”和“处理品”的区别后,超市为裴某更换了两双正品皮鞋。

评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不属于不正当竞争。也就是说,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可以低于成本进行处理;《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而谎称是正品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这条的含义,应该把“处理品”列入在非正品的商品之内;《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销售‘残次品’、‘处理品’、‘等外品’等商品而不予标明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也就是说,商家在销售处理品时,应作明确的标注。

  商品交易过程中,商家为达到一定的经营目的,比如广告宣传、商品促销、商业竞争,而在一定限度内降价销售商品(被降价的商品并不存在质量问题),这种商品叫做特价商品或打折商品。消费者购买了这样的商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的话,商家必须履行三包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任何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都是违法的。

  而处理品是商家对即将过期的、积压的、有残次并尚有一定使用价值的产品低于成本销售的一种销售行为。商家在销售这种商品时,必须做出明示,使消费者了解其缺陷。商家通过明示销售处理品的行为,不再对消费者承担三包责任。   因此,商家常常以消费者对“特价商品”、“处理品”等概念的混淆来逃避其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 |<< << < 1 2 > >> >>|  (作者:河北省消费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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