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称,2007年3月24日13时36分,其驾驶轿车,沿京津塘高速公路第一车道由北向南正常行驶。行至103.5公里附近,遇案外人胡某跑步横穿高速公路,黄某发现后向右打方向的同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车辆左侧将案外人胡某挂倒,后又撞到中心隔离护栏,造成胡某当场死亡,轿车及交通设施损坏。天津市交管部门认定,胡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不负事故责任。后经交管部门调解,黄某付给胡某家属赔偿金3.5万元。黄某认为,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疏于管理,致使胡某从高速公路一处破损的护栏处闯入本应封闭的高速公路,造成了此次事故,公路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起诉,要求判决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8月20日9时,在大兴法院第1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作者:肖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