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粮油有限公司诉称,2005年9月15日,原某商贸中心法人刘某从公司提走105箱鲁花牌花生油。2005年9月16日,我公司受刘某的委托将705箱鲁花牌花生油送到北京某食品公司,两次总共810箱,商贸中心至今未支付货款。2008年6月2日,公司提起诉讼。2008年6月26日,法院以某商贸中心已被注销,公司起诉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某公司将某商贸中心所属单位某农机购销中心诉至法院,要求某农机购销中心、刘某、某食品公司返还810箱鲁花花生油,如不能返还,补偿相应价款34万余元。
经查,工商分局在2006年9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某粮油有限公司购进的809箱鲁花牌花生油为假冒产品,对某粮油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
8月20日9时,在顺义法院第14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作者:王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