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消费者协会在解决家用电器的消费纠纷过程中,当涉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称《国家三包》)和《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以下称《办法》)的三包规定不相统一时,在主要部件包修期和商品折旧费的计算问题上,往往存在分歧意见。 (一)主要部件维修更换后包修期的计算。 三包有效期内,当家用电器在维修更换主要部件后,这些部件的包修期应如何计算? 案例1、湖州消费者张某于2003年2月1日购买某品牌空调器一台,2005年2月1日空调器因发生性能故障而更换了压缩机,后因压缩机的包修年限产生分歧而投诉;特约维修站认为压缩机包修期应至2006年1月31日止,消费者认为应至2008年1月31日止。 基层消费者协会在解决这类纠纷案时,往往存在二种不同处理方式: 一种方式:这些部件的包修期应从维修交付之日起,重新执行原规定的三包有效期。《国家三包》规定压缩机的三包有效期为3年,则该压缩机的包修期应从2005年2月1日起至2008年2月1日止。另一种方式:这些部件的包修期不再重新计算,而仍按原规定三包有效期执行。压缩机的三包有效期为3年,则该压缩机的包修期应自2003年2月1日起至2006年2月1日止。 对此,法律界、消费者协会人士持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应按前一种方式处理。一是《办法》对家用电器主要部件维修更换的包修期具有明确规定。依据《办法》第三十五条“…包修商品在包修内修理的,其修理部位,从交付使用之日起重新执行原规定的包修期…”之规定,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均须执行这一规定;二是小法必须服从大法。《国家三包》属部门规章,《办法》是由浙江省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当涉及两者对“三包”的规定不相统一时,依据“小法服从大法”原则,家用电器主要部件的维修更换应当以《办法》为准。 第二种意见:应按后一种方式处理。一是国家对主要部件的维修更换具有特别规定。首先,依据《国家三包》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质检法函[2004]14号《关于对三包有效期内主要部件更换有关问题的复函》“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及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家用空调器三包有效期为一年,其主要部件压缩机三包有效期为三年。主要部件如经修理、更换,其三包有效期不重新计算,而仍按原期限计算。”之规定,这说明国家对此有明确的特别规定,依据《立法法》有关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其次,依据“从后不从先”的原则,修订后《办法》的施行时间是2001年1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答复中国消费者协会咨询函的时间是2004年2月9日。二是下位法应当服从上位法。《办法》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下位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之规定,该法已明确了商品“三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若强求我省范围内生产者、经营者必须执行《办法》之规定,这与“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原则是相违背的,故包修期的计算应当依据国家规定。 笔者赞同第二意见。 (二)折旧费的计算问题。 案例2、消费者李某于2005年1月1日购买某品牌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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