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8日,国庆节后上班第一天,日照市消费者协会成功处理一起消费者投诉,为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失,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今年9月16日,消费者刘先生委托某房产经纪公司购买楼房,后经房产经纪公司介绍,看中了某小区A单元402室110平米楼房一套,共需付房款53.6万元。刘先生有了购房意向,就对该房现状做了全面了解,经了解,该楼房尚未办理房产证,但卖方答应可以更名并办理房屋贷款。刘先生向房产经纪公司预交了购房定金3000元,和房屋卖方经房产经纪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先生购买该房交付卖方购房首付款33.6万元,剩余房款20万元由卖方协助刘先生在开发商处办理住房贷款,双方约定于2010年10月1日之前提供房产更名所需材料,刘先生在更名时将购房首付款交由房产经纪公司托管,待到卖方将该房产变更到刘先生名下后,房产经纪公司再将购房首付款直接转到卖方帐户。但到了约定日期,刘先生筹集了购房首付款前去办理更名时,房产经纪公司告知卖方无法直接更名并办理房屋贷款。而刘先生一下子又拿不出全部房款53.6万元,双方未达成购房意向。刘先生于10月8日投诉到日照市消费者协会,要求房产经纪公司和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按购房合同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详细了解了事情原委,并找来中介公司、消费者刘先生和卖方当面协商解决。消协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经消协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做工作,最后协调三方达成如下协议:由卖方一次性赔偿消费者损失3000元,房产经纪公司退还消费者预付的购房中介费3000元,房屋买卖双方撤销其签订的购房合同。三方对次调解皆表示满意。
在此,日照市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房屋买卖是非多,签订合同需谨慎。
(张承光 李桂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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