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消费者曹女士在家属的陪同下来本委领取了某超市赔偿的27500元,同时对本委的热心调解表示感谢特意赠送锦旗一面。原来今年3月9日下午,72岁高龄的曹女士去市区某超市购物时,被超市门口距离地面4米左右的一盏射灯上掉下来的玻璃砸中头部,当场头破血流,立即移送医院救治,后经诊断为颅骨骨折并伴有脑震荡,同时因伤口大量出血以及极度惊吓,引发高血压并发症。
事件发生后,曹女士在绍兴市中医院及绍兴市人民医院分别住院68天和9天,于5月26日康愈出院。期间化去医疗费及护理费共计30315.13元,费用由超市方垫付。出院后,曹女士家属与超市方商量最终赔偿事宜,因双方争议较大协商无果,故于6月25日携带投诉书、相关诊治材料来我委投诉。
绍兴市消保委受理后非常重视,工作人员就曹女士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前后不下十次约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沟通。消费者曹女士一方提出,除超市先期已支付的医疗和护理费用外,需再行补偿住院护理、补助费115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误工和生活护理费8000元、精神损害费8000元,合计37550元;超市方认可在绍兴市中医院治疗颅骨骨折的费用,但对曹女士提出的人身损害最终赔偿要求提出较大异议。超市方认为射灯玻璃掉落系天气客观因素而非超市主观原因,人已治愈,无需后续治疗,年龄原因不存在误工,精神受损事项需要有关部门鉴定。只同意再行补偿护理费3450元,后期补偿费用6900元,并需相应扣除曹在绍兴市人民医院治疗高血压的医疗和护理费用5768.93元,两者相减后实际应支付4581.07元。两方差距巨大。
调处中,消保委肯定了超市方在意外发生后所做的善后处理工作,特别是积极救治和垫付医药费及其它相关费用上的积极态度,消费者及其家属也表示认可。针对双方以上争议,我们认为,作为超市设施的射灯玻璃掉落是超市方的管理缺陷所致,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诊断治疗情况,曹女士因致伤原因并考虑年事已高,存在后续治疗问题。期间高血压治疗与人身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消费者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因无依据不予支持。对各种费用赔偿双方认识上存在的争议,我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具体费用依据规定进行了详细测算。最终,双方达成本次人身损害案件的调解方案:超市方在已支付各种医疗护理费用30315.13元基础上,合计补偿消费者后期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27500元整,总计57815.13元。一起重大的人身意外损害案在双方当事人的配合下完美调处。消费者在肯定我委工作的同时,表示等事情处理完毕后,临走时表示,将赠予锦旗表示感谢,因此出现了开头感人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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